(一)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巨大力量,她占我国人口的一半,在革命和建设中起着“半边天”的作用。旧中国妇女地位最低,受迫害最深,所以解放妇女是革命任务之一。早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决议中就指出:“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他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这是最早的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同时由于妇女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有其特殊性,所以应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但是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因此,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还从实际出发,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说,男女平等是一般原则,即男子有什么权利义务,女子也有什么权利义务;那么,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则是特殊原则,只能是妇女独享的权利。
(二)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离婚一章中,规定得更加具体。
1.在离婚程序方面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流产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考虑的。
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根据之一就是“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以女方为多,所以,这一规定也是从照顾女方出发的。(www.xing528.com)
当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例如:包办强迫女儿的婚姻;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干涉寡妇再嫁;遗弃妻子;打骂、虐待甚至残害妇女等。
二是侵犯妇女的财产权利。例如:不许妇女带产改嫁;不许妻子继承丈夫遗产;不许已婚妇女继承父母遗产;不履行扶养妻子的义务;强占妇女财产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未触犯刑法的侵权行为,应对侵害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侵害,必要时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如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侵犯妇女财产权益行为,应依法排除侵害,保障妇女享有扶养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总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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