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的由来
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整个古代,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包办强迫婚姻。缔结婚姻和维系婚姻主要是为了实现家族利益,满足传宗接代的要求。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享有人身特权,缔结婚姻时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有无爱情,是根本不予以考虑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1]从婚姻的解除看,也是没有自由的。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却无离婚的自由。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法国1791年宪法和1804年民法典分别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在历史上无疑是个进步。从资产阶级革命到现在的数百年间,婚姻自由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但是,由于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共同性,资产阶级法律没有也不能彻底抛弃和否定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全部内容,它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如法国在资本主义前期曾规定,子女未达到法定年龄者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
近两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婚姻自由却被一些人理解为两性关系方面的轻率放荡的自由。这就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离婚率上升。由于家庭解体,子女得不到正常的家庭温暖,走向犯罪道路的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现象,即使是资产阶级中的有识之士也是持否定态度的。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普遍承认了婚姻自由这一法律原则,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行,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建立,为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创造了可靠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执行,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实行婚姻自由,已成为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但选择配偶的经济考虑对缔结婚姻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要使法律上的婚姻自由,成为事实上的婚姻自由,还需要一个过程。
(二)婚姻自由的概念(www.xing528.com)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构成犯罪,要依照刑法予以制裁。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否则,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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