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0年《婚姻法》
1.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改革,其中也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解放初期,广大妇女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进而强烈要求从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解放出来。当时,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的事件还经常发生。从各地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婚姻案件最多,山西省五台等县的民事案件几乎全部是婚姻案件,这些婚姻案件绝大部分是妇女自己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和婚姻关系。其中因不堪丈夫或公婆虐待,或不满意包办买卖婚姻就占三分之二以上。因受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迫害,造成妇女死亡的现象也很严重。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初发生妇女命案464起。其中,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5%。此外,早婚、童养媳等恶习仍然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的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势必严重地影响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的革命、建设的积极性。因此,1949年9月,建国前夕颁布的《共同纲领》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不久,在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
2.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1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所谓废旧,就是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里,法律的主要锋芒是反对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思想,这是我们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对象。同时,反对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也是婚姻法的重要任务。
所谓立新,就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里,新民主主义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因为我国社会和革命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质上就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3.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对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给予了有力的打击,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旧制度的影响仍很深远,包办买卖、残害妇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人在封建思想影响下,说什么婚姻法是“妇女法”、“离婚法”,贯彻婚姻法会“破坏家庭”、“天下大乱”等等。因此,贯彻婚姻法的过程,就是新旧婚姻家庭制度尖锐斗争的过程。1951年和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检查执行情况的指示,基本上有两点要求:
第一,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
第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高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为了进一步排除障碍和干扰,更有力地指导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斗争,1952年7月、1953年2月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又先后三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央的指示指出:“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目的,就是要普遍地进行这个宣传教育工作,在婚姻问题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并且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的阵地,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问题上划清界限。”
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总之,《婚姻法》的废旧立新的伟大使命基本完成了。可见,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发展史上第二个重要阶段。
(二)1980年《婚姻法》
1.198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建国三十多年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封建婚姻回潮,道德水平下降,法律观念淡薄等等,广大群众一致要求颁布新的婚姻法。为了调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部门于1978年底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www.xing528.com)
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到1980年,时隔30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确发生了重大变化。1950年《婚姻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例如,第1条“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提法已不符合当前的情况;再如,法定婚龄也不符合现在计划生育的要求。因此,需要加以修改。
同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需要加以巩固和发展。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废旧立新的任务。但是,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从1950年到1980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生的各种变化,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就是1980年婚姻法的基本任务。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包办买卖婚姻逐渐减少,自由婚姻逐渐增多,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划清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巩固和提高。
(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整这些关系,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对于养老扶幼,对于妇女解放,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发展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发挥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更加精力充沛地投入现代化建设。在“十年动乱”期间,法制被破坏,人们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和其他权益一样得不到保障,出现了不少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现象。针对这些情况,1980年《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对夫妻间、家庭成员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具体和合理。可见,1980年《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我国人民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我们不仅创造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创造高度的精神文明。加强恋爱、婚姻和家庭方面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也是1980年《婚姻法》的一项任务。十年动乱期间,人们的道德水平有所下降。例如:结婚时要彩礼,大操大办;子女对父母不赡养、不扶助;离婚时忘恩负义,不讲道德等。1980年《婚姻法》的各项规定,既是法律上的义务,又是道德上的要求。贯彻婚姻法,对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已收到初步的效果,但是,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等影响仍然存在,还需要今后进一步加以肃清。
2.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所谓继续,是指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之有效的部分;所谓发展,是指它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除了保留这四项原则外,扩大了一项基本原则和补充了一项原则。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内容,从而扩大了这项原则;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补充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原则。
(2)修改了结婚的条件。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有两点:一是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婚龄是:男20岁,女18岁;1980年《婚姻法》则规定:男22岁,女20岁。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原则,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是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结婚。1950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只提了“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则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而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姐妹间的关系等,从范围上扩大了。在这些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方面,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比1950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例如,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方面,增加了“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等内容。总之,不论从范围上,还是从内容上,1980年《婚姻法》都比1950年《婚姻法》扩大了。
(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1950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条件。1980年《婚姻法》,一方面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另一方面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离或不准离的原则。
总之,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是我国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1980年《婚姻法》是在“十年动乱”结束、国家进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问世的。它的颁行使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一个重大的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随着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之后,经济的多元化带来了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待婚姻家庭有了新的追求,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1980年《婚姻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滞后性。修改、完善1980年《婚姻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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