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诸侯在本国内为大宗,卿、大夫为小宗。每一个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王子起到士止,组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这就是宗法家族组织,也是宗法国家组织。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宗法制度,设立了名目繁多的礼,这种礼,具有法的性质,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礼的内容主要是婚礼的家礼。所谓婚礼,是指嫁娶之礼即当时结婚的六礼。所谓家礼,是指冠、丧、祭等礼。冠礼是成年之礼,它确定男性奴隶主在家庭和社会中的权力和地位的程序。丧礼和祭礼,更是维护宗法制度的主要措施,它不仅要求后代对死者“厚葬久丧”,而且还要求活着的子孙以各种不同的丧服,区别其亲疏、远近、尊卑、长幼等身份,从而巩固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
从春秋战国开始,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的宗法制度,一方面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的礼制,另一方面又大大地加强了封建主义的统治。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如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唐律,把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规范列为第四篇,名曰户婚,共四十六条,对于户籍、土地、纳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如主婚权、结婚条件、程序、“七出”和“义绝”等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可见,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和法,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隶、封建统治阶级,历来主张以礼辅法,礼法并重。例如,礼讲子当孝事父母,于是法律规定供养有缺者处罚;礼讲父母丧三年,于是法律规定居父母丧嫁娶者处罚;礼有“七出”之条,于是法律就以此为休妻条件。总之,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可以说是以礼为根据的。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婚姻家庭方面,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外,在城市还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封建的大家庭制逐步没落,小家庭制逐步发展,自由婚、恋爱婚成了一些青年和知识分子向往追求的婚姻形式。但是,作为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被摧毁,所以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实行的仍是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立法方面,当时的统治阶级采用改良主义的办法,在不触动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上,大量抄袭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立法。这些法律既具有明显的殖民地性,又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如:以专章规定了家长制,可见其对家长制的重视和维护;变相地肯定了纳妾制,保留了封建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公开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等等。
总的来说,在旧中国,实行的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那么,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我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乃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媒者,谋也,参谋的意思;妁者,斟也,斟酌的意思,男女本人毫无自由。这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最初是礼制的要求,后来为统治阶级提升为法律。如唐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无祖父母、父母者从余亲。”“余亲”指祖父母、父母以外的同宗亲属,如伯、叔、兄等。有的还规定,子女在外自娶者必告知父母同意,否则离异杖之。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清楚地说明婚姻的决定权属于主婚人,而不属于男女当事人本人。国民党时期的法律,虽然披上资本主义的外衣,但实际上婚姻也不自由。按照国民党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订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就是18岁以下的男女订婚或结婚,都必须要父母同意。这一规定,只是把封建法律上父母的“主婚权”改成了“同意权”。其实质是一样的。虽然国民党法律的规定限定在“未成年”的范围内,但是,当时的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这就是说,达到法定婚龄的订婚或结婚,都要经过父母同意。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如不顺父母、无子等等,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如果妻妾擅自离开丈夫或改嫁的,要受到刑事的制裁。
封建统治阶级为什么主张包办强迫婚姻呢?这和他们对婚姻的看法有关。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婚姻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族的事情。我国古籍《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即婚姻)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续后世也。”这就是说,缔结婚姻,合的是两姓(即两家)之好,不需要考虑男女本人的意愿,只要门当户对,对两家有利就行。而且婚姻的目的不是别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对上要崇拜祖先,不能使祖先缺了“血食”;对下要有后代,接替香火,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总的说来,婚姻不是男女当事人爱情的结合,而是两个家族利益的结合,因此,“门第高低,财产多寡”就成了封建包办婚姻的实际内容。因此,法律还规定了限制结婚的各种条款,如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等等。(www.xing528.com)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确立。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以男性统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统治阶级一直主张男女有别,别在何处?即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天女地、男外女内、男阳女阴等。“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君为臣纲”并列为“三纲”,又是它的缩影。封建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对这两点,封建礼教和封建法律都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规定。
在封建礼教中,有关女教和妇道的内容十分广泛和庞杂。总的精神是:男性统治女性,女子服从男子。“三从四德”就是证明。所谓“三从”就是指“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如无子,也要立嗣子来服从。女子的一生,是以顺为本的。古语说:“妇道,顺也。”所谓“四德”是指对女子所提的具体要求,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工。班昭在《女诫》中解释说:“妇德,是指妇女要清娴贞静,行已有耻,一举一动者要合乎礼法;妇言,是要求妇女择辞而言,不厌于言;妇容,要求妇女服装清洁,身不垢污;妇工,是要求妇女专心纺织,整齐酒食,搞好家务。”总之,要妇女在言谈、举止、劳动等各方面都要服从家长、丈夫的支配。多干活、少说话,安于充当家庭的奴隶和男子的玩物。
在封建礼教的指导下,封建法律也极力维护男尊女卑,具体表现在家庭生活中的极不平等的地位。按照封建法律的规定,妇女(妻)无人身权,无财产权,完全处于依附于丈夫的无权地位。夫妻犯罪,同罪不同罚。
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一样,实行的是野蛮的、公开的一夫多妻制。按照封建法律,妻虽然只能有一个,但妾不受限制。法律解释说,娶妾不算婚姻,因此不必禁止。封建社会的纳妾制度是合法的,而且带有等级制的特点,皇帝拥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皇帝以下,也都以广纳妾为荣。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它是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反映和宗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封建社会,从国到家,实行的都是家长统治。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主”。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同样处于无权地位。甚至连身体、性命等,也可以由父亲来处置。一个家庭,如同一个国家,臣民服从君主,子女服从父母。封建礼教还宣扬什么“孝道”,所谓“百善孝为先”要求子女对家长惟命是从,把“孝道”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封建法律还规定什么父母在,不得别居异财,如有违反,要给予刑事处罚。
由上可见,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和一夫多妻、漠视子女利益,是构成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是封建主义国家制度派生物,它在旧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之久,改革这种野蛮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我们党领导的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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