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人自从脱离动物界,就以社会一员的资格从事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是指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6]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就是一定社会的缩影。封建社会,实行男尊女卑,家长统治。因此,婚姻关系只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是毫无自由可言的。在家庭中,父亲或丈夫是家长,妻子儿女则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一种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在国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家庭,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中国的文学名著《红楼梦》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就是反映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商品生产、自由竞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封建的从属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婚姻不过是财产和美色的交易;父母子女关系则以金钱、权势为基础。总之,在私有制社会里,不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始终存在着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和压迫,自由婚姻、爱情婚姻和平等的家庭关系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只有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才能真正实现。
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无不打上社会的烙印。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受上层建筑的影响
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一方面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另一方面还受当时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且,生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往往是通过上层建筑的影响而实现的。众所周知,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的诸因素,是生产关系与婚姻家庭之间的中间环节。婚姻家庭关系和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关系分析如下:
(1)婚姻家庭与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上层建筑中占主导地位。政治对婚姻家庭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政治制度决定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又为政治制度服务。封建社会的婚姻,正如恩格斯所说:“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7]旧中国所以注重“门第”也是从家世利益出发的,所以,“门当户对”就是择偶的政治标准。为此,法律规定的“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等等,就是政治标准的具体表现。我国古代流传的“昭君出塞”、“文成公主入藏”以及国民党时期的蒋宋联姻等等,都反映了婚姻和政治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反右派运动,60年代中期的“文革”运动等等,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都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
(2)婚姻家庭与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切统治阶级,都是利用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制度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以此来调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建国以来所颁布的婚姻法就是统治阶级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意志的体现。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予以保护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被禁止的。可见,法律对于婚姻家庭有重要的作用。例如,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废旧立新”的作用。据1955年统计,符合婚姻法的结婚已占80%。旧的封建式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基本摧毁,新的民主式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面貌。
(3)婚姻家庭与道德。道德,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点,即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又有不同点,即内容和保证方向不同。道德调整的内容比法律调整的内容要广泛得多,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而道德则是通过社会舆论力量而发挥作用。一个国家法律是统一的,而道德却是多样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有资产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法律,但没有无产阶级即被统治阶级的法律。但是道德不同,有资产阶级的道德,也有无产阶级的道德,这两种对立的道德是并存的。所以,一个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可能受到不同道德的影响。总的说来,道德对婚姻家庭的作用,比法律要大得多。正因为如此,对婚姻家庭问题,不但要用法律去约束,还要靠正确的社会舆论去引导。
(4)婚姻家庭与宗教。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在一些普遍信奉宗教的国家里,宗教可以直接干预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古兰经》规定了不少有关婚姻的信条,这些信条不仅是伊斯兰教国家婚姻立法的基础,而且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依据。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几乎没有本国的婚姻立法,那里的婚姻家庭关系,分别由希腊教会的婚姻法和罗马教会的婚姻法加以调整。而各国的教会,则是主管人们婚姻家庭事务的机关。在旧中国,宗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不像欧洲国家那样强烈。建国以后,我们一方面宣传无神论,摆脱宗教、迷信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国家的宗教政策,对一些少数民族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宗教信仰给予应有的尊重。(www.xing528.com)
(5)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风俗习惯的影响。风俗习惯是长期形成的,往往带有民族的、地区的特点。风俗习惯,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无形的,也是巨大的。我们要善于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习惯:一种是为广大群众长期生活总结的、健康有益的习惯,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另一种为剥削阶级所提倡的、落后的不健康的习惯,如结婚要彩礼等等。对于前一种习惯。要加以发扬,对于后一种习惯,则要予以破除。
(6)婚姻家庭与文艺。文学艺术也是重要的上层建筑,它运用形象思维来反映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对婚姻家庭也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文学名著如《红楼梦》、《西厢记》、《家》、《春》、《秋》、《雷雨》等等都起到了揭露和批判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建国以来,也有不少优秀作品,起到了为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制造舆论的作用。
总之,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婚姻家庭关系社会性的具体表现。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它的自然性。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因此,生理学和生物学中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
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条件的,因此,必须在心理和生理上发育成熟,才能结婚,这就需要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当今各国,在规定的法定婚龄时,都是依据生理学的要求,以男女达到成年、发育成熟为因素的。法定婚龄太低或太高都是违反科学的。
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这是基于生物学上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不仅不合伦理,而且违反科学,对人类的繁殖和种族的兴旺危害很大,应该加以限制。患有严重的带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的人,从科学角度看,也应该禁止结婚。
可见,生理学、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关系有一定的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因素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因为自然性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它不可能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只能从它的社会性中得到合理的解释。
资产阶级学者从反封建的禁欲主义出发,鼓吹性解放的观点,极力抹杀婚姻家庭的社会性,片面夸大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说婚姻是“肉体的机能”,是“性的选择”。这种谬论扩大了性的因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把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等同起来,这就抹杀和掩盖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则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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