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显然有它自身的特点,但它与其他法律部门又不是割裂的,而是互相联系,彼此补充的。研究婚姻法和某些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婚姻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也是婚姻法的立法基础。同时,宪法是母法,它为其他法律规定了总的原则,其他法律是子法,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总的原则而制定的,是体现和贯彻这些总原则的。《宪法》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等原则;第49条规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总的精神。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上述规定,就是婚姻法制定的根据。所以,婚姻法和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婚姻法的全部规定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决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婚姻法与民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婚姻法也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不同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而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点。如夫妻间互相扶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和赡养等,这不是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一种社会义务。但是,婚姻法所调整的某些财产关系,也适用民法某些规定。如未成年子女致他人以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婚姻法规定由父母负责,具体如何赔偿,则适用民法中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再如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问题,婚姻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继承顺序、遗产的份额和分配等问题,则适用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三)婚姻法与行政法(www.xing528.com)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方面有不少问题与行政法有关,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以及收养子女的程序等,都需要按一定的行政法规处理。
(四)婚姻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受到宪法、婚姻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到刑法的保护。如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刑法规定了重婚罪。总之,刑法有关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就是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方面权利的具体表现。
此外,婚姻法与诉讼法、国籍法、劳动法等也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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