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明确地说明了《婚姻法》的任务和对象。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法律本身的概念,而不是婚姻法的完整定义。婚姻法的完整定义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所以,这个定义是广义的。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还有些国家的法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但不称婚姻法而称“亲属法”或“家庭法”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含义,以下作几点分析:
(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法律规范,它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要求。如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等。这些法律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依照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不同,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确定主体的权利的。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权利有三种:一种是可放弃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二是不可放弃的权利,如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权和教育权;三是可选择的权利,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
2.义务性规范(www.xing528.com)
义务性规范是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或责任的规范,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或应当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是一种积极义务性规范,它是婚姻法的主要规范形式,如对结婚的法定条件的规定。禁止性规范是指法律规定人们不得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规范,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等。
(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就标明了这个法律范围和性质,从而和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共同点是,都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所调整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总和,是指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这里包括:以婚姻为名称的法律规范,如2001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其他名称出现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如《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还有一些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被规定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如刑法、民法、国籍法等。对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都是婚姻法学所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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