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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经济基础不同的历史类型,是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而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对偶婚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婚姻家庭以女子为中心,实行族外婚,男子来自别的氏族,嫁娶形式是女婚男嫁,夫从妻居。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任何一种婚姻家庭制度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的历史类型,是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而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

人类初期,由于刚刚脱离动物界,生产力非常低下,人们与自然作斗争的能力很薄弱,只能组成群体,过群居的生活。正如恩格斯所说,“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为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1]。在这个时期,无所谓婚姻和家庭,人们群居生活,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处于杂乱性交的状态。我国古代文献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载。如《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记载:“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也“无上下、长幼之道”。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很难用后世的亲属观念来判明的。

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步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男女的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婚姻家庭的类型。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如果一个群体内有三个世代的男女,那么,第一代的男女(即祖辈)可以互为夫妻;第二代的男女(即父辈)可以互为夫妻;第三代的子女(即子辈)也可以互为夫妻。可见,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这和杂乱的性交关系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进步是自然选择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就是“亲密的伙伴”的意思。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经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姐妹和这些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兄弟姐妹,但他们都是对方的共同丈夫或共同妻子。所以他们之间互称为“亲密的伙伴”。和血缘群婚制相比,这又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血缘群婚制到亚血缘群婚制,同样也是自然选择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

上述群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但是前几年在西方某些国家,存在着所谓现代群婚的现象。有的人为了“体会原始社会的生活”而去追求历史上的群婚,组织什么群婚俱乐部、群婚村等等,甚至有的人披上树皮到地洞里去过群婚的生活。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腐朽和人们精神上的空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这种或长或短的相对稳定的成对配偶的现象,在群婚制时就已经有了,但还未形成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严格的婚姻禁例,成对配偶越来越普遍。对偶制有其本身的特点:和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后来的一夫一妻制比,这种结合仍很脆弱,很容易解除。对偶婚既具有群婚的特点,又具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对此,恩格斯曾指出过:“……由于次第排除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缘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2]

尽管对偶婚本身很脆弱,很不牢固,但它毕竟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过去,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现在有可能知道生父了,这就为后来的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准备了血缘方面的条件。对偶婚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婚姻家庭以女子为中心,实行族外婚,男子来自别的氏族,嫁娶形式是女婚男嫁,夫从妻居。在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阿注婚,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偶婚。“阿注”,就是亲密朋友的意思。男女年满13岁,就有交阿注的资格。青年男女交阿注,十分自由,家人不加过问和干涉,解除阿注关系也非常自由。有的地区称这种对偶婚为“走婚”,所谓“走婚”是指男子到女家去相会,夜合朝离。夜色降临,年轻小伙子就匆匆赶路去找阿注,有的走几里路,有的要走几十里路,所以叫走婚。如果女方不愿意了,只要表情冷淡或把男方的用品放在门前,这就表示不欢迎了,男子见了就会自动离去。如果生了子女,则由女方抚养,男子无任何义务,但也要给女方送茶、盐巴或装饰品,或参加一定的劳动。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所以还存在这种对偶婚,一方面是生产力不发达,另一方面是这种婚姻习俗历史悠久,一时不易改变。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二者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www.xing528.com)

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先是禁止上下辈的亲属通婚,接着禁止同胞的兄弟姐妹的通婚,后又禁止血缘较近的亲属通婚。自然选择规律说明近亲结婚不会生出强健的后代。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它的最后形成乃是阶级社会开始走向文明时代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它又不同于对偶婚。对偶婚关系松散,可以随意解除,而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要牢固得多,不能随意解除。

经济因素是产生一夫一妻制惟一的动力,所谓经济因素就是指私有制的出现。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畜牧业的出现,生产有了剩余;社会分工使男子逐渐在主要的生产部门占据了重要地位,并成为主要财产的掌管者。在家庭中,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因此,就产生了利用这个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的意图。过去,财产的继承是按女系计算的,在对偶家庭中,男子生活在自己母系氏族家庭里,男子到女方家中住宿,晚来早归,子女归女方扶养,只能继承女方家中的财产,而不能到男方家中来继承财产。现在,男子在家庭中地位变了,掌管着家庭的财产,必然要求改变原有的母系继承制度,废除母权制。为了生育确凿无疑的子女,由他们来继承财产,自然就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可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该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3]

与对偶婚相比,一夫一妻制的特点是:首先,它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而是两性冲突的产物。从一夫一妻制形成的原因分析,丈夫要求妻子保持贞操,只有这样,才能生育出无可怀疑的丈夫的后代。所以,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只是对妻子的片面要求,更确切地说,一夫一妻就是一妻一夫,而丈夫,由于地位高于妻子,他可以一夫多妻。恩格斯曾经指出:“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4]因此,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也就是历史上男性奴役女性的开始。其次,一夫一妻制具有不可离异性的特点。既称一夫一妻,婚姻关系较之对偶婚要牢固和稳定。婚姻的缔结是包办强迫的,当事人只能安心顺从;婚姻缔结后就不允许随意离异,最初,只有丈夫有休妻、解除婚姻的特权,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

自私有制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开始产生并已经延续了几千年。但是,由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和私有制的形式、阶级压迫的方式不同,一夫一妻制也经历了几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

在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奴隶。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十分残酷和野蛮。反映在婚姻家庭制度上,则是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的地位。奴隶社会等级森严,奴隶主贵族占有女性(即妾)的数额与他的等级成正比。总之,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父权统治、夫权统治的一夫多妻制,这就使一夫一妻制开始就具有特殊的性质,成为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

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即农奴)。与封建制的小农经济相适应,家庭是个完整的经济单位。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不像奴隶社会那样野蛮,但是,在婚姻家庭方面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很突出。婚姻家庭制度同样具有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和漠视子女利益等特点,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罢了。在封建社会,有一整套封建礼教和封建法律,这些礼和法紧紧束缚着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特别是对妇女、儿童有着极为严格的“规条”和“训令”。在婚姻方面,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毫无婚姻自由;在家庭方面,实行家长专制,也就是父权统治和夫权统治的结合。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是通过娶妾来实现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但并不禁止娶妾,理由是,娶妾不是婚姻,所以多妾不构成重婚。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就是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制的主要特点。

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资本家生产资料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货币支配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金钱关系。和奴隶制、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相比,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也发生一些变化。如: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用所谓的男女平等代替了男尊女卑,用隐蔽的多妻制代替公开的多妻制。但是,他们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虽有某些区别,但无本质上的不同。总之,剥削阶级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5]可见,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本质不同的。首先,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这个基础的建立,就消除了产生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制的经济根源。剥削阶级的一夫一妻制违反了这个名词的真实含义,而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则真正恢复了这个名词的本意。其次,它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从我们实行的基本原则来看,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

综上所述,我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作了历史的回顾。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恩格斯曾经作了如下的归纳: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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