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后,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也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1.单位缴费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部分。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基本医保险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用人单位缴费的划入部分。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目前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四)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www.xing528.com)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钱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费用部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10%,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自付。参保人员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自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15日~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到9月1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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