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行为人称为背书人,接受其交付的人称为被背书人。汇票的背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这是背书最常见的情况;一种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这是背书的特殊情况,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背书人的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www.xing528.com)
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记载了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影响背书的效力,则该条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的效力,背书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
5.记载使背书无效的背书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或者部分转让汇票金额的背书无效。
(三)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对持票人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无须另外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而实质上连续,票据并非无效,仅背书间断后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若持票人能以实质连续证明背书的连续,则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就付款人来讲,对背书连续的票据进行付款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的有效支付,付款人可因此免责。
(四)非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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