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
上述这类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殊不知这些消费者早已司空见惯的格式条款事实上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www.xing528.com)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为了使合同签订的过程更为快捷、简便,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在当今社会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多种合同均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利弊都很明显。一方面,格式合同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使知识、经验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是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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