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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问题的出现。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都是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www.xing528.com)

从公司的性质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淆不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外,还要额外承担举证上的倒置责任,股东自证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即根据公司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股东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什么会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他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逼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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