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事务执行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https://www.xing528.com)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登记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债务清偿顺序与财产分配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②缴纳所欠税款。
③企业其他债务。
(2)企业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配。
5.注销登记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破产清算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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