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现金、实物出资,还可以财产权利出资,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www.xing528.com)
2.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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