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有了人类就有了游戏,游戏随着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而不断发展。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关注着幼儿游戏的行为,许多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游戏理论。他们由于研究的角度和对象不同,因此对游戏的本质作了种种不同的解释。又由于他们所处的时代和心理学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形成了各种不同学派的游戏理论。关于游戏的确切定义,目前学界尚没有统一的意见。下面,我们简单介绍学界几种主要的观点。
《辞海》对游戏是这样解释的:体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文化娱乐的一种。有智力性游戏(如下棋、积木、填字等)、活动性游戏(如捉迷藏、搬运接力等)、竞技性游戏(如足球、乒乓球等)。游戏一般都有规则,对发展智力和体力有一定作用。
德国的沃尔夫冈·克莱默则认为:“游戏是一种由道具和规则构建而成的,由人主动参与,有明确目标,在进行过程中包含竞争且富于变化的,以娱乐为目的的活动。它与现实世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能够体现人们之间的共同经验,能够体现平等与自由的精神。”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在《人:游戏者》中对游戏的定义为: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者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游戏以自身为目的而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www.xing528.com)
席勒认为: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从生物学的角度对席勒的本能说做了进一步补充,提出了游戏的剩余能量说,认为:生物体最基本的活动是谋生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体的精力和时间并没有完全被用于谋生,在谋生之余,尚有剩余能量存在。因此,游戏就是在谋生之余的闲暇时间里,由剩余能量所推动的看似无用的机能运动。游戏表面看似无用,实质上游戏可以通过练习的方式保持和增进生物体自身的能力,从而间接地有利于谋生任务的完成。如果说谋生活动是一种“真正活动”,那么游戏就是一种对谋生活动的“模仿”。
从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果看,我们可以认为游戏是由个体主动参与的,以获得愉悦感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图1-2 游戏中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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