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实现经营和交易秩序的合理和合法发展

如何实现经营和交易秩序的合理和合法发展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其中第40条到第49条,主要规定的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并在第43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

如何实现经营和交易秩序的合理和合法发展

企业要经营发展,就离不开市场,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对企业有着重要的影响。竞争是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较量,它是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有竞争,社会才会有进步,才能向前发展。竞争能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向于平衡,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以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选择的余地,随之降低消费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一己私利,不惜破坏正当的竞争法则。因此,为避免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必须学习和掌握市场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请问: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那些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因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人身财产遭受侵害和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法规除了《消法》外,主要还包括:

(1)质量方面: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2)标准和计量方面:有《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商标广告方面: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等。

(4)食品、药品、化妆品工业方面:有《食品卫生法》、《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5)市场管理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价格管理条例》、《烟草专卖法》、《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等。

2.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问题】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宪法》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请问: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解答】《消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在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

【问题】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时有被侵犯,但是,权益被侵犯后的消费者并不明白哪些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无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消费者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解答】《消法》第六章规定了下列情况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即商业先行赔偿原则。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36、37、38条

4.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有哪几方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是指经营者违法实施的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赔偿损失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请问: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有哪几方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消法》第七章中明确地规定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其中第40条到第49条,主要规定的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几种情况:①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②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③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④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两种以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49条

5.《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何规定,违反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很大程度上是经营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致。请问:《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何规定,违反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消法》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并在第43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43条

6.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问题】以“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是常用的方法。也是多种民事责任中比较轻的一种,因为其实质只是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影响到经营者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请问: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解答】《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45条至第48条,对现实中比较常见、容易引起争议和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情况,逐一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属于“三包”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5条中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属于邮购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6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7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属于“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法》第48条中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45、46、47、48条

7.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问题】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请问: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解答】《消法》第41条、第42条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作了具体规定。

(1)对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

根据《消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对致人残废的赔偿。残废,是指受害人人身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消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残废的,除了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受害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对致人死亡的赔偿。《消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

8.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归纳为几个条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如何赔偿?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请问: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归纳为几个条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如何赔偿?

【解答】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条件:

(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消费。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标记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告、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上面两条规定所不同的是,第3条所列的13种情形,均有欺诈的故意,可以直接认定其为欺诈行为。而第4条所列的4种情形,不能直接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而是将举证责任转给经营者,如果其不能自证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则将认定其为欺诈行为。此项规定使消费者摆脱了对经营者欺诈的故意的举证,对消费者非常有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

9.经营者是否对所有商品都应提供“三包”服务?

【问题】生活中,对“三包”我们耳熟能详,但对经营者的“三包”服务并不明白。请问:经营者是否对所有商品都应提供“三包”服务?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因此,经营者并非对所提供的全部商品均负有“三包”责任,而是对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及经营者在国家规定之外承诺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才负有三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10.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商品生产者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实践中,在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生产者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商品生产者不负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

11.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问题】“三包”是经营方为吸引消费者而推出的服务措施,但因为各种原因,因“三包”而引起纠纷从没中止过。请问: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怎么办?

【解答】根据《三包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积极受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三包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三包规定》第21条、22条

12.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后果由谁承担?

【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生产者、销售者推御责任而造成消费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对此,《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请问: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后果由谁承担?

【解答】《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产品不合格而受损的受害人,既可直接请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直接请求产品销售者和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向谁提出由受害者选择,一旦选择,无论责任在谁,他们都应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以后,由赔偿人再向有责任的生产或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追索。

但生产者、销售者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地承担责任,他们承担责任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其所受损害的原因。由于产品致人损害总是以使用、消费者或其他种种行为为中介,所以受害人不必证明该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损害是因为受害人非正常使用产品或受害人对产品有特殊敏感性过敏,则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条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

13.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问题】《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请问: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解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时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

●如何向消费者“保证质量”

14.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是什么?

【问题】产品质量是每个消费者都关心的问题,但大部分人对相关法律却不太清楚。请问:什么叫产品质量法?

【解答】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任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法命名的专门调查产品质量关系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

15.产品质量法的内容是什么?

【问题】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请问:产品质量法有哪些内容?

【解答】产品质量法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管理活动。国家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的宏观管理和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包括:

①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应当经过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②某些特殊或重要产品的特殊管理制度。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制定特殊质量标准或管理措施。

③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国家根据国际通用标准,推选企业质量认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及申请其他质量认证时可免予质量体系审查。

④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9条

16.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问题】生产者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在产品的形成过程中有设计、制造、加工、组装、安装、包装等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组织或个人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或姓名,或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以及其他标志,表示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这些组织或个人应当视为是产品的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法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请问: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解答】生产者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1)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要求

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使用性能

“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符合明示的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需要明示的产品质量包括: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在产品说明上表明的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以产品的实物样品表明的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表示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内容。

(4)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按照国家规定应该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注意事项。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而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产品质量上的虚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

1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问题】《产品质量法》中的销售者是指从事产品销售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售给加工者、销售给再售者、销售给出租人等组织或个人。请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解答】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1)保持原有质量,执行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销售者从生产者那里取得的产品,在销售给消费者时,应当保持产品的质量状况。

(2)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3)禁止行为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8.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问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请问: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解答】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广义上的产品质量责任即指上述三种法律责任,狭义上的产品质量责任则仅指其中的民事责任,即私法上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以何标准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内容。请问:制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解答】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三项:

(1)违反默示担保

违反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毋需生产者、销售者向用户和消费者明示,故为默示担保。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若不能达到一般标准或最低标准,即为违反默示担保,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

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既可以对不特定的用户和消费者作出,也可以对特定的用户和消费者作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若不能达到其以产品说明、标识、预告、样品、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条款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即为违反明示担保,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产品质量缺陷

产品质量缺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标准,并造成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违反默示担保和违反明示担保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均需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只有同时给用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生产者、销售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当本人对工商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问题】产品质量的好坏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请问:当事人对工商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解答】当事人对工商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1.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问题】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法律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做法给予严历处罚。请问: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解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

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是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2)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使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丧失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等情况。

(3)没收违法所得

主要适用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的等情况。除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外,没收其产品或违法所得。

(4)罚款

对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的行为,并处罚款;对受到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罚行为的,并处罚款。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追究刑事责任

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行为。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等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

22.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请问: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3.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问题】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必须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请问: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解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自愿遵循的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下面:

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②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以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

③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2)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其具体含义包括:

①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

②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③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经任何形式进行分割和封锁。

(3)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

①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②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5)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的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问题】在市场交易中,存在很多欺骗性行为。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解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www.xing528.com)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上前三项可以概括为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四项为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5.什么叫“回扣”、“折扣”、“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入帐”?

【问题】商业中,经常提到“回扣”、“折扣”、“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入帐”。请问:什么叫“回扣”、“折扣”、“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入帐”?

【解答】“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给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退还两种形式。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记载。包括不记入帐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的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6.商业贿赂有何特征?

【问题】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暗地向交易相对方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有决定权的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市场的行为。请问:商业贿赂有何特征?

【解答】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

(1)主观和客观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支付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对象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方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等,有时也包括参与该经营活动的政府官员,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独立的中介入。

(3)形式上的特征。支付给商业贿赂行为对象的收入和报酬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所提供的优惠,它可以表现为提供财物、资助子女出国或到外地旅游、包揽旅游费用等。

(4)方法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在帐外暗中进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折扣、佣金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7.构成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条件有哪些?

【问题】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长期独占市场,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从而挤垮同行竞争对手,操纵市场,造成自己独营局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问:构成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或称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8.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哪几种形式?

【问题】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请问: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哪几种形式?

【解答】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种类型。

(1)欺骗性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包括下列四种情况:①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念、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巨奖销售。巨奖销售是指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

(3)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是否构成“质次价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状况或标准以及购买者的投诉等因素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9.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有何特征?

【问题】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有市场,故意制造和散布同行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声誉的虚假消息,诋毁其法人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行为。请问: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有何特征?

【解答】诋毁竞争对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方面特征。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只限于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2)主观方面特征。行为人是故意、有预谋地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以明知为构成条件,而且进行诋毁的目的是为了以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占领市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3)客体方面特征。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为法律所保护的竞争对手的人格权关系。

(4)客观方面特征。诋毁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同业竞争者。它包括:①捏造虚假的不实之词以贬低竞争对手;②将所捏造的虚假信息加以散布和传播;③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有关诋毁的言词明确指向某竞争对手,在个别情况下虽然没有指明诋毁对象,但是一般的同业人员和消费者可以推知,这种情况也应认定是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0.串通投标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问题】串通投标是指若干个投标者,在发包工程、购买成套设备、承包租赁企业等活动中,为了获得垄断利润,互相勾结,联合行动,共同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其他条件,然后由议定的“中标人”和其他投标者分别投标,或者由议定的“中标人”单独报价,其余人不参加投标,从而获得非法垄断利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问:串通投标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解答】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是通过投标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来达到最优化效果,其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则明显地违反了上述原则,其结果与招标、投标的本意背道而驰,危害甚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1.附条件交易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问题】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交易过程中,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搭配出售其他商品以及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技术标准、销售对象、地区、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请问:附条件交易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有关解释,附条件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搭售商品,即销售者利用其生产经营上的优势,要求购买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或者是要求购买其单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

(2)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3)在技术转让中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量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①搭售其他技术或者产品;②限制技术的补充和材料的供应;③限制受让方的生产;④限制产品的销售地区和销售价格;⑤技术改进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2.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问题】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请问: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解答】以下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取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7)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的;

(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有何规定?

【问题】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请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法律有何规定?

【解答】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86号令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9条

34.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

【问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所得进行正确的计算,有利于更好的打击此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请问: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

【解答】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执行,相关规定有:

(1)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为非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2)为投机倒把活动违法违章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3)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缴纳的不予扣除。

(4)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如何杜绝虚假广告

35.广告的一般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问题】广告的一般标准是各类广告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请问:广告的一般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应当真实

这是对广告真实性的要求。所谓真实,是指广告应当客观、公正,不存在虚假、欺骗和误导等情形。

(2)广告应当合法

这是指广告活动、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具体表现在:①广告活动应当合法,即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②广告内容应当合法,主要是: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③广告形式应当合法。即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渗透在整个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也体现在广告活动中。由于广告不单纯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特定文化意识的反映,它采用文学、美术、音响、语言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表现和反映出来,在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6.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是什么?

【问题】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随处可见。请问:法律对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是什么?

【解答】广告的真实性包含以下内容:

(1)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7.广告里不能出现哪些内容?

【问题】广告在阐述主题的同时,要注意内容的合法性。请问:广告里不能出现哪些内容?

【解答】广告里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8.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问题】不同产品《广告法》对其有不同的要求。请问: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要求是什么?

【解答】按照《广告法》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3)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9.哪些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问题】户外广告是利用露天场地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的形式多样,主要有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橱窗、灯箱、车体、船体、飞机、飞艇、墙壁绘制、气球等。请问:哪些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解答】由于户外广告的设置具有地理上的选择性、时间上的长期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城市的市容、市貌、城市规划、交通安全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为此,必须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实施一定的管理。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0.广告审查的范围和机关是什么?

【问题】广告的发布按规定在发布前要审查的必须先审查。请问:广告审查的范围和机关是什么?

【解答】按《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根据该规定来看,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广告审查的范围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必须审查的广告的范围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特殊商品广告。即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这是一种变通性规定。

广告审查的对象是由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以及一定语言所反映的广告内容。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除应当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是指与特殊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告法》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如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药品广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农药、兽药广告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1.广告审查的程序包含哪几个方面?

【问题】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指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请问:广告审查的程序包含哪几个方面?

【解答】《广告法》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按照该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提出申请。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前,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审查广告,应当提交有关广告主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还应提交有关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及广告内容合法性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2)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在收到广告主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审查。

(3)决定。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2.哪些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问题】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请问:哪些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解答】根据《广告法》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①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②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

③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

④违反《广告法》第14条至第17条、第19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广告法》第31条规定发布广告。

⑤违反《广告法》第18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⑥违反《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⑦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①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3.违反《广告法》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问题】行为人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在《广告法》中,未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因而这些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问:违反了《广告法》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解答】根据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1)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②假冒他人专利的;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④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⑤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民法通则》

44.违反《广告法》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问题】行为人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请问:违反《广告法》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解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

(2)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构成犯罪的;

(3)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构成犯罪的;

(4)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5.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问题】大部分广告主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都是委托给他人来处理。请问:委托他人处理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解答】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6.虚假广告是如何认定的?

【问题】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请问:虚假广告如何认定的?

【解答】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7.在计算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广告经营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对虚假广告的惩罚力度。请问:在计算广告经营违法条件非法所得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计算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应区分下列几种情况:

(1)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内容违法的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2)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3)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4)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8.在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问题】广告活动中广告主、经营者及发布者都有可能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请问:在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解答】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对广告主来说,主要表现在利用广告贬低同类或者其他类产品、服务或竞争对手,发布虚假夸大广告或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得到有利或紧俏的时间、版面等。

(2)对广告经营者来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回扣或给广告主提供某种便利条件为诱饵,拉拢广告;二是以种种不正当手段从广告发布者手中争夺有利或紧俏的时间、版面;三是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户外广告发布阵地;四是联合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排挤竞争对手。

(3)对广告发布者来说,主要表现在利用自己拥有的媒介或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广告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