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要充分和善于利用《合同法》。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活动基本都是通过订立合同这种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合同法》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可以说,不懂《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事实证明,不懂《合同法》的当事人,往往容易陷入别人布下的合同陷阱,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经理人绝不能忽视《合同法》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等各种活动的重要作用,并要充分地掌握它,用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合同必知基本知识
1.什么是合同?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
【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合同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还会越来越密切。请问:什么是合同?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
【解答】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完备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与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3)数量与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所采用的方法。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但违约条款的有无,一般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
(7)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所采用的解决办法,如仲裁、诉讼等。
此外,当事人认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也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资格限定?
【问题】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请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资格限定?
【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此外,《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
3.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的,如何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或时间?
【问题】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在解决合同纠纷时至关重要。请问: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的,如何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或时间?
【解答】《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说来,要约经承诺后合同便告成立。在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且签字与盖章时间不一致时,以最迟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承诺意思实现情况下,意思实现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时,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若为普通书面的诺成合同,承诺生效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若承诺生效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和承诺不能明确区分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为实践合同时,若交付标的物晚于合意,则交付标的物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或与合意同时,则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
4.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问题】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无效往往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请问: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解答】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如免责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予以禁止。为此,《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5.什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发生可撤销或变更的前提是什么?
【问题】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准确的反映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是双方必须遵守的。但现实中又存在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请问什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需要哪些前提条件?
【解答】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改变,不一定非得撤销或变更,所以,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如何履行合同?
【问题】合同订立后,需要履行。请问: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如何履行合同?
【解答】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中,有时会涉及到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为保障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中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什么是保证?有几种方式?
【问题】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请问:什么是保证?有几种方式?
【解答】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8.什么是抵押?
【问题】抵押与保证不同,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而抵押则是物的担保。请问:什么是抵押?订立抵押条款时要注意哪几个问题?
【解答】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变卖,从中优先受偿。抵押既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合同中一项条款,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合同。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
(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什么是定金?定金的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够担保合同的履行。请问:什么定金?定金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般来说,定金条款主要包括:
(1)定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要给付定金。
(2)定金数额的约定。定金有法定定金和约定定金两种形式。凡合同条例规定了给付定金标准的属于法定定金。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什么是预付款?合同签订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请问:什么是预付款?合同签订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签订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然而,预付款的大量使用,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预付款这一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吸取教训,不要随便约定预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确需要预付款,也要谨慎从事,以防上当受骗。
(2)预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
(3)要注意区分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的预先给付与定金的预先给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而预付款仅是一种预先给付,不具有担保性质;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订立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预收的一方应如数退还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而不论是预付方违约,还是预收方违约,也不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预付款都应返还,而且不是双倍返还;③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定金,除几种合同按其性质不需要给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约定给付定金,而对于预付款则有较多限制,一般不允许预收预付;④预付的数额也有所不同。预付款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预付定金则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给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给付对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属定金的就明确写上定金,属预付款的则写明是预付款,不要混用,以免双方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什么是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问题】合同的主要效力在于履行,为确保义务人适当履行其义务,法律特设违约责任与担保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但比较而言,合同的担保对保证合同的履行更具有积极意义,也更为有效。请问:什么是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有哪些形式?
【解答】合同的担保,通常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约定,为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的法律特征有三:一是从属性,担保是建立在被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的,相对于被担保合同而言,它具有从属性,不能独立存在;二是预防性,担保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三是强制性,担保一经确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下述5种,即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上述担保形式中除保证属人的担保外,其余几种皆属物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2.合同生效后,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所致。请问: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问题】现实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接受合同中的条款,订立合同。请问: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准确的定义。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1)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
(2)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来处理。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无效,而是想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而使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从而使合同有效,该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生效时,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14.委托合同及其与代理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项,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委托合同及其代理制度有何区别?
【解答】委托合同与代理制度有点相像,两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且不必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如委托他人为自己抄写文稿,也不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适用范围不相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没有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就不成立。
(4)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法律拘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毫无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解答】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6.什么叫买卖合同?《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问题】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请问:什么是买卖合同?《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解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向买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卖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一种合同。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约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31条
17.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合同订立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订立合同前先对此种合同有一定的了解,依法办事才能避免受骗上当。请问: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订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2)合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②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③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应注意哪些方面?
【问题】产品质量划分为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部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时,如果有国标或部标的,按照国标或部标;没有国标或部标的按企标签订。如果合同双方还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协商签订。请问: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写明供方在什么条件和多长时间内对产品质量负责。
(2)对成套产品质量要求,不仅要写明主件的质量要求,而且要写明附件的质量要求。
(3)对一些需要安装运转后才能知道其质量缺陷的产品,在合同中必须写明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在什么条件下和多长时间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供方要求承担责任,如果过了期限后提出,供方则不负责任。
(4)质量按照样品的,必须对样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好把样品封存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
【问题】产品的数量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写得准确、清楚,不能含糊不清。请问: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
【解答】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写明成套供应的范围。如对成套产品的供应除应写明主件数量外,还应写明配套的附件数量。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如长度用米(m)、厘米(cm)、毫米(mm)。绝对不能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如一车、一瓶、一包、一桶、一箱、一筐等,必须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规定的符号填写。对以车、袋、箱为单位的货物,必须明确规定每车、每袋、每箱的具体数量或件数。
20.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问题】对某些产品(如化工产品、纸张、食品等)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差额和自然增减、合理落差、正负尾差等。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解答】对于差额幅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如主管部门有规定差额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应自由协商确定允许差额的范围。在合同规定的正负尾差和合理落差的范围内,供方少交或需方多收部分,都是允许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供方交付产品的数量的尾差和需方验收时的落差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交少交部分或退回多交部分。自然减量也一样,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需方不能向供方索赔。超过定额损耗的部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可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供方责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索赔。
21.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
【问题】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贷地点务必填写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
【解答】交货方式要明确写出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期分批交货;是月交货,还是按季度交货;是供方送货或由供方代办托运,还是需方自提;需不需要派人押运等。
运输方式要明确用火车还是汽车还是船或飞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
产品的到货地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写明详细地址。应在地名前冠以省、市、县名称。实践中往往有些地点写得不明确,如笼统写北京站,不明确是火车站还是飞机站,如果是站必须分清是东站、南站还是西站、北站。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对方。迟于这个期限,供需方也可另行协商。
22.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问题】产品交(提)货期限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期。请问: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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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必须明确写明在什么时间或什么期间内交(提)货,如果分批交(提),还必须写明每次交(提)货时间。
如果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3.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
【问题】对产品的验收主要是对产品数量的清点和对质量的查验。请问: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
【解答】产品的验收条款必须写明:
(1)验收标准。如果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那么就分别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是供需方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验收。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如果质量标准是按样品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其他项目的验收标准,则以合同为准。
(2)验收方式。要写明是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安装运行后验收、破坏性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如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和时间。
(3)验收期限。验收一定要有时间限制,如果不及时验收一旦发生质量缺陷,就难以区分责任。认定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在验收期限内发生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由供方或承运方负责;验收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需方自负。
(4)验收地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是在供方所在地,还是在需方的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验收。一般供方送货,以需方所在地为验收地;需方自提,则以供方所在地为验收地。
此外,在必要时,还要写明产品由谁检验和复验。
24.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
【问题】产品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较大误差。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
【解答】产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商品的供应价格,属于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各级主管机关定价的,以开发票之日的价格为准。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调整价格的,凡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代运的商品,如供方是按调价前的价格开出发票,商品也在执行调价日的当日及以前运出,并取得了承运部门的运单、提单的,仍按原开货票的价格执行;如商品在执行调价日期以后运出的,应按调价后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商品,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5.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问题】合同中必须明确定明结算期限,这样才不致于让付款方拖延。请问: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解答】结算期限必须写明,使对方受其制约。如是验货付款,要确定在验货后多长期限内贯彻付款。用托收承付方式,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在合同中双方还必须写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的,一般就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通知供方。
26.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问题】购销合同往往因其产品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请问: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解答】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以下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6)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的方法;
(9)产品的价格;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7.《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这一大类,与其他承揽合同不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标的是工程建设,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洞、水库等,因此,要求更加严格。请问:《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解答】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专门作了规定:
(1)关于总包、分包、转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关于监理
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关于工程质量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专门作了规定:①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③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④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⑤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问题】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请问:《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解答】《合同法》对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一般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1)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情况。②办理必要手续。③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④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⑤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⑥及时提货。⑦支付运费。
(2)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②按约定将货物运到目的地。③通知收货人。④赔偿货物毁损、灭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问题】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请问: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项目名称。即作为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在订立此条款时应注意要以简洁、明确、规范的语言表述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与合同的内容相符。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这是确定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标的内容从定性的角度说明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标的范围则从量上界定合同标的包括什么,标的要求则从质上说明合同标的应达到什么样的技术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这部分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具体。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此条款涉及以下内容:①技术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明确国家机密事项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当事人各方承担的保密责任,对技术合同涉及的不应为他人所知的技术秘密和有关的情报资料等,当事人应当约定保密义务;③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影响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的义务,但此项约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风险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在协商确定风险责任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合同技术在现有技术水平下的难度;②当事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的努力程度;③同领域专家是否认为在技术上属于合理的失败。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此款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说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实施专利、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的标准可以是当事人对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所约定的各项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报酬或者使用费用由于技术合同的情况不同而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技术开发时的成本、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同类技术状况、供求关系、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风险等各种因素协商确定。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有利于在发生违约情况后确定责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争议解决方法。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不外乎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在合同中会出现一些专业名词和术语,为避免因误解和歧义而产生纠纷,应当在合同中对这些名词和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0.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问题】保管合同是寄存人为保护财产而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的合同。请问: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解答】签订保管物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算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应依合同条款的一般要求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情况,包括其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以及地址、保管场所等;②保管物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质等;③交付保管物的时间、地点;④保管费用的约定;⑤保管时间;⑥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问题】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请问: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解答】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等合同。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的数目和计量单位;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自带,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何种原材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
(4)价款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在此条款中,必须写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确定由谁验收,怎样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等。
(7)结算方法、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写明一旦发生纠纷,是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违反加工承揽合同需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承揽合同中,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的一方为承揽方。请问:违反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方需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①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②交付的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交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揽方应负责赔偿。
③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费用。如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偿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赔偿损失。
④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1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⑤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⑥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同约定,暂由定作方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⑦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送达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还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的责任。
⑧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交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受损、灭失的,应向定作方偿付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⑨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以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新处理或重作,应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①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担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②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定作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如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④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逾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⑤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1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⑥擅自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或接收单位(人),要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问题】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请问: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解答】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项主要条款:
(1)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
(2)租赁财产的数量和质量;
(3)租赁财产的用途;
(4)租赁财产的期限;
(5)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6)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3、215条
34.违反财产租赁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问题】财产租赁合同中,提供财产的为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给出租方的为承租方。请问:违反财产租赁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解答】(1)出租方的责任包括: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的,应偿付违约金。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提供出租财产的,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③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足外,还必须偿付违约金。
④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的,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2)承租方的责任包括:
①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的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理或赔偿。
②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租赁财产的,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出租人损失。
③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逾期不返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5.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问题】签订企业承包合同时,要详细仔细了解合同的每一条款,做到心知肚明才不会受骗上当。请问: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解答】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这些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2)承包方式。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什么样的承包方式,如包上交国家利税,包完成技改任务,实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等。
(3)承包的期限。在合同中要写明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
(4)上缴利润或减亏数额。
(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集体资产维护和增值。
(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
(8)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9)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0)违约责任。
(11)对承包经营者的奖罚。
(12)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6.违反企业承包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的结果是给对方造成损失。请问:在企业承包合同中,违反企业承包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2)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影响承包者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擅自提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及合同漏洞
37.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问题】发生合同纠纷,总会有解决的方法。请问: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解答】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这种方法最简便可行,可以避免多种负面效果。
(2)调解。调解既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面调解,也可以请第三者进行调解。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愿意,就不能强制协商或调解。
(3)仲裁。《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解调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8.如何预防技术合同的漏洞及受骗?
【问题】某科技公司将一项生产技术转让给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后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造成受让方产品的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如何预防技术合同的漏洞及受骗?
【解答】预防技术合同受骗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得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9.如何预防担保合同漏洞及其欺诈?
【问题】某厂为得到贷款引进一条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方考虑到该房产的价值及所处环境认为没有还款风险,与该厂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但实际该房产上,抵押人已设置了两个抵押权,合同期满后该厂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房产变卖后按顺序偿还欠款,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如何预防担保合同漏洞及其欺诈?
【解答】预防担保合同漏洞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指的是法律上没有缺陷而实际为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他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
(4)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
(5)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
(6)其他预防手段
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才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如何防范承揽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问题】现实生活中,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不会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圈套。请问:如何防范承揽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解答】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
(5)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6)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
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
(7)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一般是定作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作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作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1.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
【问题】2000年7月18日,李某以某土特产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名义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黄麻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黄麻数量为200吨,每吨价格1810元,买方5日内向卖方预付款10万元后,卖方即发货。同年7月21日卖方来电称:“李某无权代理我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我方无约束力。”但买方已将10万元预付款汇出,后查明李某原系买方业务员,但订立合同时李某已辞职,当了解到买方需求,认为可以为原单位拉到业务,但这时该单位并没有这批货物,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因而给买方造成损失。请问: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
【解答】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应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帐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帐面后才交货。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帐,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帐,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如何预防租赁合同中的漏洞及欺诈?
【问题】某建筑工具租赁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整体定型大模板100块,共计1000平方米,每平米日租金2元,租期6个月,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和装配图纸,乙方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生效后,乙方按月支付了两个月租金,之后借口建设方资金未到位一直拖欠租金。合同期满后,乙方又以甲方提供模板质量有问题拒付剩余租金,甲方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问:如何预防租赁合同中的漏洞及欺诈?
【解答】预防租赁合同中的漏洞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
②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③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④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⑤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⑥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①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③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3.如何预防居间合同漏洞及欺诈?
【问题】某企业,在某报纸上看到一则委托加工的信息后,找到该信息发布机构,该信息咨询机构向该企业预收了所谓的“信息费”后向该企业提供了加工任务来源,定作方的名称及加工的图纸,并带该企业负责人到该定作方进行了“实地考察”。该企业与定作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如因加工方的原因不能提供合格的样品,则合同解除后加工方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料款、试制费及居间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加工方经三次试制后不能通过验收,只能同意解除合同。后经鉴定,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请问:如何预防居间合同漏洞及欺诈?
【解答】预防居间合同的漏洞及欺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居间合同中提供的任务来源要作认真、科学的考察。
居间合同欺诈行为中提供的任务经常都是虚假的,只要委托人能够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一般是能够识破其骗局的。
(2)接受居间人服务的一方,尤其要对所谓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
在居间合同欺诈中,多数受欺诈人是因为相信居间人的真实信和可靠信,忽视了对第三方的严格考察,有的受欺诈人虽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实际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考察往往为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对第三方身份进行考察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要坚持看到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同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不能仅看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便轻易相信。
②将营业执照上的有关信息作一摘录,通过合法渠道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该单位是否真实,是否仍在合法经营,是否年检等,通过对这些机关的拜访便会基本查清。
③注意第三方要委托加工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应立即停止项目的进行,以免损失的扩大。
(3)对居间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其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
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必须在对合同定作物的具体要求综合考察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费。
(4)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要注意居间服务广告和居间服务合同之间的联系,不让居间人利用广告与合同的不一致进行欺诈行为。
(5)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应当注意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限制,以便最大可能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得逞。
对于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因此接受中介服务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协商原则,在居间合同中对费用支付约定限制性条款。对居间人收取费用的限制性条款定得越细,居间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越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4.如何防范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问题】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请问:如何防范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解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欺诈
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
(2)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的防范
①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该单位联系方式,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方式,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②在用支票支付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入帐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
③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5.如何防范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
【问题】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请问:如何防范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
【解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技术信息合同的欺诈
主要的欺诈表现是:
①虚构信息内容,收取所谓的“转让费”。
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该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而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
②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所谓的资料费。
这类合同欺诈主要是欺诈人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使实施人迅速致富,但必须邮寄资料费。许多被欺诈人寄钱索取后发现所谓致富信息是一些非常低劣的简单产品的介绍,凭这样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实现致富梦。
③以提供信息为名,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为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调查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杳无音信。
(2)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的防范
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中的所谓信息或项目要进行综合的考察,在断定其真伪后,决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费用。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考察是对信息真伪评判的重要依据。在信息服务中对信息服务成功的可能性应当作分析和考察,对信息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信息服务的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在获得信息后,已明确其真实性后才支付,加强对信息服务费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经济信息合同进行欺诈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6.怎样面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
【问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不对等的获得利益使对方蒙受损失的行为。请问:怎样面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
【解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
①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在出资方式上外方总是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投资,多数会以设备、技术、产品以及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较多的欺诈行为出现在投资形式上。
②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合资合作经营投入的所谓无形资产就是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权益的总称。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在股本金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合同欺诈中欺诈方利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无形资产的价格,加大在股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从而获得不平等利益。
③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流动资金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血脉,没有流动资金企业是不可能正常运转的,尤其一些外方投资者本身就是该产品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外方更是在以产品投资中预埋下了自己的利润。
(2)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防范
①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作为中方一般为引进外资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利用这一心理进行欺诈,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造成中方在合同履行中受到损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经营形式,双方具有平等性,中方应当坚持立场使合同的订立保持公正公平。
②在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的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到有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提供至少部分现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中方也应当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
③在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时,应当注意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选择有资格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进行公正评估的前提。对于评估中的疑点要敢于追究,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决定无形资产在合作企业中的资产比例。
④对于外方用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而不能用转手单位的凭证计价。对以设备进行投资的应当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商检,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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