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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进行员工管理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是围绕劳动合同展开的,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合理、合法进行员工管理是经理、总裁需要用心了解的现实问题。不论是维护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权利、自由,还是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最终还是离不开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进行员工管理的优化方案

劳动争议是围绕劳动合同展开的,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合理、合法进行员工管理是经理、总裁需要用心了解的现实问题。经理、总裁除了要对传统的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休息休假等对相关的法律了如指掌,还要研透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知识。不论是维护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权利、自由,还是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最终还是离不开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公司经理、总裁完全有必要从员工的立场,从人性化人角度考虑,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谋取利益。

●如何运用劳动法管理员工

1.什么是劳动合同?老板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问题】劳动合同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依据。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老板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解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老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

(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

2.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的方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请问: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解答】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第一,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第二,要区分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无效劳动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由于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

3.招工时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问题】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被录人员收取押金。请问:这种作法是否合法?

【解答】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平等性是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违背的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基于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是不正确的,依法可以由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临时工、合同工、正式工有何不同?

【问题】自1988年8月1日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取、辞退职工,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此法颁布后,不再有统一的国家招工计划,不存在计划用工。请问:临时工、合同工、正式工有何不同?

【解答】国务院对临时工的规定: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不能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判断是否是临时工的标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不存在“计划内”“计划外”“正式工”之说,用工只有长期、短期之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指的是什么?哪些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问题】既然有法定条款,相应地也就有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指的是什么?哪些合同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解答】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约定条款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法定条款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常见的约定条款有以下几种:

(1)试用期

试用期多规定于初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既关系到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又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标准,因此必须规定得明确具体。《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保密事项

劳动过程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者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也是千差万别的,如住房问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就学问题等,均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经双方商定,均为合法有效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劳动纠纷指的是什么?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问题】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不当往往会产生纠纷。请问:什么叫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解答】劳动纠纷又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有四种解决途径:

(1)协商。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法为协商。

(2)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我国《劳动法》第79条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7.对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问题】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请问: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问题】现实中,经常接触到用人单位由于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但是对这个问题认识并不十分全面,遇到一些可能违反《劳动法》的做法的时候,市民自身也无法料定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请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标准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9.不签合同就能任意克扣工资吗?

【问题】有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没有与之签定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请问:不签合同就能任意克扣工资吗?

【解答】不签合同也不能任意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第9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和第16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和第3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16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3条

10.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问题】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请问: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应否付违约金?

【解答】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31条

11.企业破产,谁来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安置费如何支付?

【问题】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请问:企业破产,谁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安置费如何支付?

【解答】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

12.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该怎样进行?

【问题】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对合同双方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请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该怎样进行?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聘用合同的格式有哪些规定?

【问题】完整、合格的合同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请问:聘用合同的格式有哪些规定?

【解答】聘用合同格式如下: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www.xing528.com)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4.在哪些情况下老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问题】劳动部规定,对员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老板(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请问:在哪些情况下老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解答】《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老板怎样对员工以经济补偿,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9)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5.员工违约,要不要赔偿其培训费?

【问题】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员工在经过的培训后,又跳槽。请问:员工违约,要不要其赔偿培训费?

【解答】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员工违约其培训费必须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问题】企业扣克职工工资成为普通现象。请问: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解答】劳动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对企业职工的一般事假,由于职工在进行加班加点工作时,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律不发给工资。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这些人员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天数的不计发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的,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如何计算?

【问题】工资薪金有各种方式。请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一般指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以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可以确定小时工资标准。即以月工资总额除以每月总的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得出每天的工资额,然后除以每天的工作时间8小时,即可以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在正常的条件下,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如何实施社会保障法

18.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为了保护职工工伤后的权益,劳动部曾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请问: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度,享受工伤医疗费;

(3)享受工伤津贴;

(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9条

19.女员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问题】因为工作强度的不同,男女分工也有不同。请问:法律规定女员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解答】女员工可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以下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①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铰、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酷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⑤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⑥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⑦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5)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旧病复发的,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责任?

【问题】因工致残、患职业病对劳动者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请问: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致残、患职业病、旧伤复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责任?

【解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由原单位给予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负有治疗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劳动者享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者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待遇。请问:劳动者享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医治时,所需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住院膳食费、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除了这个基本的医疗待遇,具体的规定还有:

(1)劳动者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可到附近的医院治疗,持医院急诊证明报销医疗费用,急诊期过后仍应当回原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2)劳动者未经本单位或规定的医疗机构同意而就医治疗的,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3)劳动者在生产时间内打架负伤,医疗费用由本人自己负担。

(4)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可以享受原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具有较大的政策性,故有关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规章,依此享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2.关于退休养老保险法律有何规定?

【问题】退休养老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内容。退休养老保险是指对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保险是为了体现老有所养,使因年龄增大而需要退出劳动岗位的人无后顾之忧而产生的。请问:关于退休养老保险法律有何规定?

【解答】我国的退休养老保险是采取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政府三方出资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

退休养老的条件是指劳动者的年龄条件。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退休养老保险的年龄条件是法定退休年龄和连续工龄。我国关于退休的年龄是统一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企业连续工龄10年的劳动者,应当退休;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在10年以上的,应当退休。另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因工致残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退休养老待遇是指退休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我国养老金的标准,一般按连续工龄和本人的标准工资计发,同时考虑到缴费的年限。我国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规定了为职工建立基本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政府在不足的情形下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负担?

【问题】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国外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请问: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负担?

【解答】我国近几年来各地的改革也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实际已经开始承担了自我保障的责任,只是这次改革以制度方式将个人缴费固定下来。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明确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规范个人缴费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到底可以享受多少天?

【问题】现在节假日并不少,但大家对一年到底可以放几天假有的时候确实有些糊涂。以黄金周为例,实际上采用了调换补休的办法,真正放假才3天。请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到底可以享受多少天?

【解答】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四,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5.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主要有哪些渠道?

【问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就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请问:筹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解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为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的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帐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

2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建立?个人帐户资金从哪里来?个人帐户是否还有利息收入?

【问题】参加养老保险就会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这个帐户是怎么建立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从哪里来?个人帐户既然是存有一定的金额,那么是否也应该有利息收入?

【解答】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I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上述两项合计为11%左右。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7.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问题】既然有些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付费或者部分付费的项目,那么市民关心的就是这两个类别都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健康体检。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④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②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③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③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8.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节假日是否也算在内?

【问题】李某外出旅游不幸受伤,不能到公司上班,请了病假,结果与单位在医疗期的计算问题上出现争议。请问: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节假日是否也计算在内?

【解答】1995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就医疗期的计算等问题做出规定:

第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体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9.失业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应该分别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保险费?

【问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都包含哪些组成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什么比例交纳保险费?职工又应该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保险费?

【解答】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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