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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论体系中不同命题的逻辑属性深度剖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德、日通行的三要件阶层体系与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面体系均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推演方法,其逻辑性与合理性值得肯定。这从德、日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中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就足以得到证明。犯罪是一种行为,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犯罪构成要素首先离不开特定的行为。弄清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属性和功能后,结合犯罪构成论体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就能准确剖析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

犯罪构成论体系中不同命题的逻辑属性深度剖析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德、日通行的三要件阶层体系与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面体系均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推演方法,其逻辑性与合理性值得肯定。问题在于,为什么分别归属于分解式逻辑推演模式和合成式逻辑推演模式的两大代表性犯罪构成论体系,仍然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缺陷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往往纠缠于过失犯、不作为犯、禁止错误等个别问题不能自拔。“按照一定的格式运用这些原理的范例主要是关于过失、禁止错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判例和关于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判例提供的,因为这里对一般概念的区分和具体化仅得到很少的发展。”[61]然而,对于关系到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内在机理和逻辑构造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属性、功能及它们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则缺乏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这样,新构建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在克服既有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缺陷的同时,又难免滋生新的问题,乃至陷入“旧问题虽去、新问题又来”的怪圈中,从而严重削弱理论体系的说理性与信服力。这从德、日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中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就足以得到证明。因此,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要想使其具有逻辑上的有效性与周延性,必须弄清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属性和功能及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犯罪是一种行为,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犯罪构成要素首先离不开特定的行为。认定犯罪时,行为类型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以便维护刑法的安定性,这就决定了推演犯罪成立的行为是该当分则规定的类型行为。除行为外,支配行为的人的心理(即行为心理)也是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不能由意思支配的事情不能说是行为,因而,也不是犯罪。”[62]行为与行为心理均属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指在犯罪论评价体系中直接回答是否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或已经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包括人、事、物及其过程等”。[63]事实要素虽然是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但仅仅根据事实本身并不能推断出犯罪,因为犯罪并非客观行为的单纯复制,这就必须对其进行价值评价以“去伪存真”,这样经过打磨而提炼出来的“成品”才是犯罪。否则,就会过于扩大犯罪圈,进而导致客观归责。“不包括价值评价的构成要件是无法解释不法与有责的价值问题的,这有可能导致客观归责。”[64]正是由于犯罪是对特定事实进行价值评价的结果,因而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

由于构成犯罪的事实既包括行为及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行为人的心理及其要素组成的主观事实,因而犯罪的价值判断也应包括客观价值判断和主观价值判断。问题在于,犯罪的价值判断是否仅限于此呢?这显然与犯罪构成要素的类型有关。如果犯罪构成要素只能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则犯罪的价值判断当然只限于客观价值判断和主观价值判断;[65]如果犯罪构成要素还包括其他要素,则犯罪的价值判断就不限于客观价值判断和主观价值判断。以犯罪情节为例,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整体的客观评价要素。“一旦采取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就会认为,作为整体的评价要素的‘情节严重’中的情节,并不是指任何情节,只能是指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66]另一种观点认为,情节作为罪量因素,是主客观因素的复合体。“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情状。”[67]“罪量既不同于罪体具有客观性,也不同于罪责具有主观性,就其内容而言是既有主观要素又有客观要素,因此是主、客观的统一,具有复合性。”[68]第一种观点认为的犯罪情节属于客观要素,是建立在“一旦采取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的前提下的,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严重情节”包括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种类型。其中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就属于体现主观恶性的因素。因此,犯罪情节包含客观因素值得肯定。“我国情节犯中的情节并非是完全紧贴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展开的,而存在众多的超出构成要件基本不法量域的情形。”[69]可见,犯罪情节既不属于客观因素,亦不属于主观因素,而是融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这样,对之就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客观价值判断或者主观价值判断进行评价,只能进行综合价值判断。因此,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价值判断应当包含三种类型:客观价值判断、主观价值判断和混合价值判断。(www.xing528.com)

由上可知,犯罪是在对特定的行为类型加以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再通过一定的价值评价推断出来的,是事实属性与价值属性的结合体。犯罪的事实判断的主要功能是定型,即通过确定证成犯罪成立的行为类型,旨在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并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犯罪的价值判断的主要功能是定性,即通过确定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是否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最终完成对行为的刑法评价,实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弄清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属性和功能后,结合犯罪构成论体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就能准确剖析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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