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通说的四要件平面体系既不存在逻辑推演的形式与实质之别,其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存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因而不存在三要件阶层体系那样的无效成分,其有效性值得肯定。同时,四要件平面体系具有逻辑合理性也是值得肯定的。科学的逻辑推理在形式上要求具有有效性,在实质上要求作为前提的内容必须真实。这一点四要件体系显然做到了,因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完全具有真实性的。可见,以合成式联言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模式的四要件平面体系是具有逻辑上的科学性的。
但是,通说在论述犯罪论体系的相关内容时,并没有将正当行为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讨论,而是在论述完犯罪构成要件后,作为单独的内容加以论述。[58]这实质上等于将正当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进行独立评价,因而在逻辑上存在不周延性。当然,逻辑的合理与正确与否,只取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和前提内容的真实性,与结论能否实现对具体行为出入罪的全面评价是两个概念。不能评价正当行为,并不能据此认为四要件平面体系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对具体行为的评价不具有周延性的原因很多,并非完全由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来决定,更不能表明作为前提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不是真的。例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全解读,也会导致犯罪构成不能合理评价正当事由。但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全解读,并不等于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不是真的。因此,尽管不能评价正当事由,并不能说明四要件体系存在逻辑推理上的不合理。至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体系与犯罪主体—犯罪中介—犯罪客体体系,在犯罪构成要件甚至要素的内容上与四要件平面体系并无不同,因而其逻辑合理性值得肯定,不过由于不能评价正当行为,故仍然存在逻辑上的不周延性。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量度要件体系则通过犯罪量度要件评价正当行为,[59]因而克服了四要件平面体系在逻辑上的不周延性,在逻辑上具有相对合理性。(www.xing528.com)
罪体—罪责—罪量体系、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以及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体系通过在罪体、违法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设置排除事由,从而能够合理诠释正当行为因何出罪,这似乎克服了通说之缺陷。然而,三者存在不足也是显然的:首先,这三种犯罪构成论体系作为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是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叠加整合来积极地证成犯罪成立的。而排除事由则是通过递减方法来消极地判断犯罪成立,这是不符合合成式联言推理的特征的,因而与犯罪构成论体系本身的逻辑推演方式是矛盾的。前述客观罪行—主观罪责—正当化事由体系亦存在类似问题。其次,罪体、违法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揭示犯罪的客观内容的要件,其与正当事由(排除事由)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这种理论从根本上扭曲了具有不同性质的事实,将实质意义不同的现象搅在一起(参见第六章第一节):缺乏典型事实肯定因素的那些非典型事实,根本就不可能具有危害;而包含正当化理由的事实,则永远包含损害某种利益的内容。后者之所以合法,只是因为从特定的角度看具有值得肯定的价值。把这二者混为一谈,无异于将打死一只苍蝇(缺乏肯定因素的非典型事实)与正当防卫中的杀人行为(因包含否定因素而按上述理论不再是典型事实)相提并论。”[60]再次,与德、日三要件阶层体系一样,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体系还存在不能合理解释危害轻微的行为缘何出罪的缺陷。至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体系,虽然从形式上看可以归入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之列,但实质上还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犯罪客观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属于积极的入罪要件,在具体判断时需要将两者叠加整合。而犯罪阻却事由则属于消极的出罪要件,需要通过对阻却犯罪的事由加以排减剔除才能证成犯罪成立。这种先叠加整合然后排减剔除的逻辑推演方式,既非合成式联言推理,亦非分解式联言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该体系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另外,该体系也不能合理解释危害轻微的行为因何出罪,因而在逻辑结论上存在不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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