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构成论体系,不管犯罪构成要件内容如何,也不管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何归类,在通过逻辑推演证成犯罪的过程中,不可能脱离由分到总的合成式联言推理或者由总到分的分解式联言推理这两种逻辑范式。因此,以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为基础,对我国现行主要犯罪构成论体系进行分析,就能够很好地理解各种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特征。
前述以四要件平面体系为代表的平面体系就属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根据四要件平面体系,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将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在一起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就能推导出犯罪成立。因此,犯罪构成由四个支命题组成:犯罪构成需要具备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需要具备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构成需要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犯罪构成需要具备犯罪主观要件。将这四个支命题组成一个联言命题,这个联言命题就是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是由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征表犯罪成立。正是由于犯罪构成属于联言命题,因而只有通过对四个要件进行积极的入罪判断,并在完全具备四个要件时将它们组合成有机整体,犯罪才可宣告成立。至于其他平面体系的逻辑结构和特征,与四要件平面体系的逻辑结构和特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德、日通行的三要件阶层体系属于典型的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该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组成,三要件之间存在阶层递进关系。“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这种被刑法分则相应条款规定的特殊的、类型性违法的有责行为,即是构成要件。出现在前面的是构成要件,站在它后面的,是具有实体意义的违法性及道义责任。”[48]根据该体系,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便可宣告犯罪成立,在形式上似乎属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实则不然。这是因为,在进行逻辑推演时,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属于观念的、概括的犯罪形象,如果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犯罪便可成立。但是,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则需要分别进行违法性判断和责任性判断,在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排除后,犯罪才能宣告成立。因此,该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在逻辑特征上存在本质不同:首先,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包含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和犯罪在内,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属于联言命题,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和犯罪属于三个支命题。其次,在进行具体判断时,先通过违法阻却事由排除不违法的客观事由,再通过责任阻却事由排除不具备责任的主观事由,尔后犯罪才宣告成立。不管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这种判断次序都是必须的,只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时,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为犯罪。再次,鉴于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一联言命题的一个支命题,因而在具体评价时必须采取层层排减的逻辑推演方法,才能推导出犯罪成立。也就是说,违法性、有责性是通过消极的出罪方式即排除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确定的,而不能通过积极的入罪评价确定。可见,所谓的违法性、有责性不应该属于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一联言命题的支命题。因此,三要件阶层体系实质上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www.xing528.com)
罪体—罪责—罪量体系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体系均属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在罪体—罪责—罪量体系中,罪体、罪责和罪量分别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个要件、第二个要件和第三个要件,虽然存在排列上的先后次序,但这只是一种单纯的、形式上的判断次序,并不能说明该体系的逻辑特征。在逻辑结构上,罪体—罪责—罪量体系征表犯罪成立的要件具体包含罪体、罪责和罪量,三者是独立存在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不存在谁推演出谁的问题。这意味着,该体系并不存在一个包含犯罪在内的观念的、概括的犯罪形象(相当于德、日三要件阶层体系中的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在进行犯罪成立的逻辑推演过程中,罪体、罪责和罪量是通过叠加整合证成犯罪成立,而不能通过排减的方式证成犯罪成立。可见,在罪体—罪责—罪量体系中,罪体、罪责和罪量分别是三个支命题,而征表犯罪成立的犯罪构成则为联言命题,这完全符合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和推演模式之要求。在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体系中,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与犯罪阻却事由之间同样不存在谁推演出谁的问题,只有将他们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才能宣告成立,故该体系亦属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
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体系也属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在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中,虽然先要进行违法性判断,然后才能进行有责性判断,但这种判断次序也是形式的,难以充分揭示其逻辑特征。从逻辑结构上看,该体系包含的两个构成要件,即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也是相互独立的,均属于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不能包容犯罪本身在内。从逻辑推演模式上看,由于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均属于征表犯罪成立的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因而只有通过将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通过叠加整合的方式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才可宣告犯罪成立。这样,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显然属于两个支命题,而征表犯罪成立的犯罪构成则属于由这两个支命题组成的联言命题。可见,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特征是完全符合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体系在逻辑结构和推演模式上与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基本相似,因而也属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体系中,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基本要素之一,这与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是不同的。“在本书看来,其毫无疑问地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理由是: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无法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形式构成和实质构成的结合。行为是否符合实质构成,取决于其是否侵犯了客体要件。如果将客体要件排除的话,犯罪构成就会成为一个徒具形式的空壳,完全偏离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特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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