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逻辑学上,如何通过一定的前提推理出某种结论通常谓之逻辑推理模式,它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经常面对的课题。“逻辑推理模式的形式可表达为一个重言的蕴涵式,其前件表示推理的理由或根据,其后件表示推理的结论。逻辑推理通过适用保证结论具有逻辑必然性的规则而展开,这些规则包括公理、定理以及推导规则。”[42]人们熟知的逻辑推理模式是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其中演绎推理的经典形式是三段论。然而,在行为归罪过程中,显然可以不受严格意义上的三段论形式制约。这是因为,行为归罪并非是对现实发生的行为进行犯罪评价,而是根据一定的逻辑推导某一行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无须根据所谓的大前提、小前提等进行三段论推演。在行为归罪过程中,不管是由一定的行为类型推导出包括犯罪在内的若干命题,还是由行为与其他命题一起推导出犯罪,都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演绎推理来实现。综观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在行为的归罪逻辑上都是通过联言推理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将组成事物的每个基本元素看成是支命题的话,那么事物本身就属于复合命题中的联言命题。所谓联言命题,是指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都存在的复合命题。如果前提或结论中有一个是联言命题,并且根据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推论的,就是联言推理。[43]联言推理是一种相对简单的演绎推理,在一般的教材中通常并无详细介绍。联言推理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合成式联言推理和分解式联言推理。合成式联言推理是根据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命题(简单命题或复合命题),推出一个以这些独立命题(简单命题或复合命题)为联言支的联言命题的推理。[44]例如,由“张三构成绑架罪”和“张三构成诈骗罪”两个独立的支命题,就可以推断出“张三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这个联言命题。[45]合成式联言推理的基本特征是:由一些独立的命题合成为一个以这些命题为支命题的联言命题。不过,合成以后的联言命题并非各支命题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新的命题。分解式联言推理,是从一个联言命题推出其自身的一个支命题的直接推理。[46]例如,李四构成抢劫罪且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李四构成抢劫罪,或者,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47]分解式联言推理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一个联言命题推导出某个支命题,或者说把一个联言命题分解为它的支命题。
由于犯罪构成论体系是由主客观要件等一系列犯罪构成要件组合而成,这些犯罪构成要件不管通过何种形式组合成犯罪构成论体系,必然存在一个推理过程,因此犯罪构成论体系离不开逻辑推理。在判断犯罪成立时,不管是从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推导犯罪成立,还是从作为犯罪的观念、概括的形象出发推导犯罪成立,归根结底都是一种逻辑推演。其中,犯罪或者犯罪的观念、概括的形象属于联言命题,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要素便属于联言命题的支命题,或者说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属于支命题,而由这些支命题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犯罪便属于联言命题。这表明,犯罪成立的逻辑推理模式属于联言推理。例如,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有责性,就属于联言命题,它当然地推导出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有责性两个支命题。又如,由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人、抢劫罪主观上是故意、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或者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财四个支命题,可以得出一个联言命题:年满14周岁的人故意采取暴力或者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www.xing528.com)
以逻辑推演模式为标准,犯罪构成论体系也应当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即以合成式联言推理为逻辑推演模式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二是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即以分解式联言推理为逻辑推演模式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每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一个支命题)推导出犯罪成立的体系,在形式上表现为由分→总的推演过程,犯罪是联言命题;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是指由一个征表犯罪的观念、概括的形象推导出包括犯罪在内的若干支命题的体系,在形式上表现为由总→分的推演过程,犯罪是联言命题的一个支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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