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行为理论及其价值构造研究与优化

我国行为理论及其价值构造研究与优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犯罪行为是评价结束并且已经定论的行为,它体现刑法对某一行为的最终评价结果,因而对之研究至少对于行为理论而言并无实质价值。缺乏事实与价值主导下的逻辑性指导,对刑法中的行为容易局限于形式主义解读,无形中会将行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割裂或者混淆,导致理解上的随意化与形式化。形式主义的行为概念有时难以区分不同的行为类型,对行为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甚至犯罪之间的关系也不容易厘清。

我国行为理论及其价值构造研究与优化

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的行为)和人的一切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行为),但是学界几乎没有人将刑法中的行为理解为人的一切行为。不过,有少数学者将刑法中的行为理解为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所要研究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20]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犯罪行为是评价结束并且已经定论的行为,它体现刑法对某一行为的最终评价结果,因而对之研究至少对于行为理论而言并无实质价值。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作为刑法研究对象的行为,应指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行为[21],即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

在我国,行为理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有意行为论。即认为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不过,对于行为的基本特征,有意行为论的认识并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基本特征为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22]有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有意的社会行为论),其基本特征为有体性、有意性和法益侵害性。[23]还有学者指出,作为罪体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其基本特征为举止性、有意性和实行性。其中,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4]二是无意行为论。即认为行为是与人的意识或意志无关的身体动静。如有学者认为,危害行为是指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其中不包含主观意思内容。认定危害行为应当注意:危害行为必须是具体犯罪构成当中所预定的行为。危害行为必须是具有引起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一般的、抽象的危险的行为,危害行为不一定要行为人亲自动手实施。[25]

由上可知,我国学者注重从形式上揭示行为的基本特征,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是否为人的意识所支配。有意行为说肯定行为的有意性,但多数学者对其含义没有进一步阐释。有学者指出:“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行为的意志,它既不是空洞的,也不等同于故意与过失。”[26]这种概括性论述并没有揭示行为意识的内在特征,何谓行为意识依旧不明确。另外,对于行为意识与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之间是何种关系,论者也没有交代清楚。于是,有意行为论招致质疑在所难免。“如果在认定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否行为时必须考虑其主观意思,在后来的犯罪评价即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时又要重新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内容的话,岂不是在做重复评价吗?如果说作为危害行为要素的意思内容和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两回事的话,则危害行为中的主观意思到底是指什么呢?无从想象。”[27]从事实与价值关系论分析,有意性关系到行为的主观价值判断,行为意识的不明确表明行为的价值判断没有得到厘清,这会造成行为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进而导致行为类型变得不确定。例如,对于忘却行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有学者认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危害行为,[28]有学者则认为因不具有主观意思而不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29]无意行为论将行为理解成与人的意识无关的纯粹的、价值无涉的客观现象,否认行为中的主观事实,更遑论主观价值判断。完全无视行为中的主观事实,会导致行为的范围极其宽泛,诸如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睡梦中的行为、条件反射行为等也将被纳入行为之中,这是不合理的。例如,美女甲笑着向朋友打招呼,迎面来的乙男因此走神而摔成重伤,则甲的行为也是刑法上的行为,这无疑过于扩大行为的范畴,有所不妥。(www.xing528.com)

另外,在行为的该当性(即该当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与有害性上,学界也存在分歧。承认行为的该当性的观点一般将有害性排除在行为特征之外,承认行为的有害性的观点往往将该当性排除在行为特征之外。该当性与有害性所发挥的功能还是不同的:该当性揭示的是刑法上的行为类型,其作用在于确定应当纳入规范评价的行为范畴;有害性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意义,其作用在于对刑法上的行为加以综合评价。

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界在理解行为概念时往往就事论事,并没有从哲理根基入手探究行为的逻辑特征,而是通过行为是否包含有意性、有体性以及有害性等从形式上揭示其基本含义。缺乏事实与价值主导下的逻辑性指导,对刑法中的行为容易局限于形式主义解读,无形中会将行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割裂或者混淆,导致理解上的随意化与形式化。形式主义的行为概念有时难以区分不同的行为类型,对行为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甚至犯罪之间的关系也不容易厘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