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离不开主观与客观因素。早先人们认定犯罪都比较简单,通常根据经验认为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需要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这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无多大区别。[61]当犯罪构成由经验走向理性、由程序逐渐迈入实体时,不可避免地融入各自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思维模式等因素,从而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成就平面的犯罪构成与立体的犯罪构成的分野。近代成熟的平面的犯罪构成理论,得益于沙皇俄国以及后来的苏联刑法学家的维护与提倡,使其与风头正劲的立体的犯罪构成平起平坐。
“19世纪中叶,俄国刑法学家接受并将Tatbstand引入了学术术语中,这个词译成俄语后就是犯罪构成。”[62]当时,许多俄国学者都是在德国的大学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他们带回了德国的刑法理论,包括费尔巴哈等人的犯罪构成学说。这个时期出版的俄国刑法论著,在刑法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上,受德国的影响最深。[63]不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多数学者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上却为之不动,始终保留自己古老的、一贯的传统,没有走上阶层、立体的犯罪构成体系构建的道路。如斯巴索维奇在186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对象;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自身必须具备四个要素:行为及其后果和两个构成其内部方面的要素——意志和认识。这些要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组合,能够按不同的比例结合在一起。1891年出版的基斯佳科夫斯基的《普通刑法基础教材》,同样在犯罪构成体系上采取平面形式。[64]20世纪前半叶,俄罗斯刑法学界依旧保留并继承了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无重构迹象。“本世纪前半期俄罗斯刑法认为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要素及其要件的体系(总和)。根本没有提到认为犯罪构成是‘立法模式’或‘科学抽象’的规范法学派解释。”[65]
20世纪中后期,苏联刑法学家在批判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论的同时,保留了传统的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苏联的犯罪构成并没有吸收德日的三段论模式的构成,而是采用四要件式的构成。”[66]在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形成过程中,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发挥了重大作用。(www.xing528.com)
特拉伊宁认为,古典犯罪论体系的目的在于保护法权秩序,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同法权相抵触的是违法行为,实际上应当受到惩罚的是损害“国家”威信的犯罪行为。因此,无论是资产阶级形式“民主”的整个制度,或者是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的学说及其对“客观”公正的法律权威的崇拜,都充满着资产阶级的内容。“不把主体而把行为提到首要地位的客观立场,是同资产阶级‘民主’的整个体系所特有的趋向有机地联系着的;这种趋向就是不超出从形式上解决法权问题的范围,不超出保护‘法权秩序’的范围。”[67]由此,特拉伊宁认为:“社会主义的刑法,是以犯罪的阶级性和犯罪内容的历史变异性为出发点的。犯罪的阶级性,在《苏俄刑法典》第6条和各加盟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应规定中,有一般的法律上的规定。而在刑法典分则的每个规范、每个构成中,则有其具体的立法上的体现。”[68]在特拉伊宁看来,不管犯罪构成规定得多么完备和全面,也不可能把表明行为、主体和环境的一切特征都概括出来,故犯罪构成是概括的类型形象。“立法者在规定某一犯罪构成时,经常要从表明行为和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量特征中进行选择,选择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特征。法律在刑法规范的罪状中所规定的、从而‘提升’为犯罪构成因素的,正是这些特征。犯罪构成的结构所涉及的方面越多,越是想概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就越应该有条不紊地、慎重地从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事实特征中把法律认为具有犯罪构成因素的意义、其总合形成危害社会行为的特征选择出来。否则,犯罪构成(它本来是具体犯罪在立法上的极简单的定义)就可能变成对犯罪事实的烦琐的叙述。”[69]
通过对资产阶级阶层性犯罪构成体系的驳斥,特拉伊宁创立了新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是一种侵犯社会主义国家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一切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各种因素)的总和,这些特征确定对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具体社会危害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犯罪行为。”[70]对于特拉伊宁的平面犯罪构成模式,有学者评价道,“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是,赋予犯罪构成以社会政治的实质内容,在社会危害的基础上建构犯罪构成,使犯罪构成成为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尤其是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条件论改造成犯罪条件之全部的犯罪构成论,形成了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71]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后来被传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成为独具特色的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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