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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认识论:直觉的体悟与理解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在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和主客不分的境界,只有通过直觉体悟才能明白其中的奥妙。[8]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三家都主张直觉地把握宇宙人生之根据和全体。[14]中国文化直觉体悟的认识论模式,在语言中表现突出。中国文化的直觉体悟同样体现在法律文化上。

中国文化认识论:直觉的体悟与理解

与“天人合一”的本体论和用“心”的认知过程相对应,中国文化在方法论上讲究灵活变通。既然要“融通”,自然就要与直觉联系起来,通过直觉体悟、融会贯通后,达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效果。

直觉体悟又称直觉或直观体验,“指的是一种不经过逻辑而直接洞察事物本质的思维过程”。[2]“来自直觉的概念指向某个事物,它的完整的意义可以立即从某个事物领会到。例如:蓝色是人对某种颜色的感觉,它是由直觉得到的概念。”[3]直觉体悟不能理解成简单地观察体验事物,更不能用英语中的“intuition”来表达其内在含义。许慎说文解字》言:“觉,悟也。”所谓觉悟,远非感性的直观观察所能表达。在佛教词典里,“觉”乃“菩提”的中译,意即对真谛的领悟。中国传统文化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如“道”“虚”“神”“一”“浑”“悠”“圆”等,就属于一种直觉感悟,其内涵既超越现实又存于现实之中,既超越感性世界又置身于感性世界之中。因此,中国文化认识论讲究一种“化”“感悟”“参”“省”的认识方法。“当用‘直觉’一词来指称中国传统文化、传统认识方法的特征时,就必须将‘直觉’一词限定在这样一个范围,即直觉是以现实中的人的具体感性为中心的感性领悟方式。它的特征就是注重超越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合一,注重以人为中心的万物融通。”[4]在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和主客不分的境界,只有通过直觉体悟才能明白其中的奥妙。“中国哲学家们对于自己眼前的这张桌子究竟是真实的,抑或只是幻觉的存在,从不认真对待(唯有佛家是对它认真对待的,而佛家来自印度),认识论的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界限,认识的主体和认识的客体还是浑然一体的。这样有助于说明,中国哲学的语言何以是提示性的而并不明晰。它并不明晰,因为它不代表用理性演绎得出的概念。”[5]

《周易》作为我国古代的一部重要典籍,主要通过借助具体的形象启发人们把握事物的抽象意义,体现的是观物取象、立象尽意的思维方式 。[6]“夫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7]卦象是《周易》中的主要架构。“借助卦象,并通过象的规范化的流动、连接、转换、具象地、直观地反映所思考的客观对象的运动、联系,并借助六十四卦系统模型,推断天地人物之间的变化,这种思想方式渗透到中医和中国古代科技之中。”[8]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三家都主张直觉地把握宇宙人生之根据和全体。儒家的道德直觉、道家艺术直觉、佛家的宗教直觉,都把主客体冥合的高峰体验推到极致。例如,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的许多见解不乏辩证法思想,主要是直观体悟的结果。“老子的这些辩证法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甚至有许多错误的东西。在他那个时代,对对立面的依存和转化不可能有科学的说明。因此,老子这些变化的观点,都是一些直观的感受,他把这些对立和转化都当作是无条件的,自然而然的。”[9]此外,在儒家思想中,直觉体悟的认识论得到推崇。“儒家的思想可以界定为一种精神状态,其中不明确的概念以直觉、多重的运动构成思想的背景:而具体的区分的概念则以相对的、人文主义的、过渡性的往复形成哲学的内容。”[10]中国哲学认为,对于宇宙本体,不能依靠语言、概念、逻辑推理、认知方法,而只能靠直觉、顿悟加以把握。[11]“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范畴,有几层含义:首先是物象,即具体的实物。其次是属性之象,包括动态属性之象“气”和静态属性之象“性”。中国古代就有“气一元论”,认为天地万物是气的化生聚散,气聚之有形,散之无形。如正气、邪气、妖气、怪气、朝气、暮气、生气、死气等,还有气功,都可以说明。性常被理解为各种各样的性,如“五行”之金、木、水、火、土,中医“八纲”之阴、阳、表、里、寒、热、虚、实。三是本源之象,包括心意、意境等。四是规律之象,即道象,所谓“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物极必反”“相反相成”等。可见,“象”是用“心”思维的对象,是直觉体悟的对象,但并不是逻辑分析的对象。它本身并不是孤立不变的对象,而是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中存在与发展的对象。[12]

必须指出,中国古代哲学并非完全没有形式逻辑。只不过,“根据中国哲学的传统,哲学的功能不是为了增进正面的知识(我所说的正面知识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信息),而是为了提高人的心灵,超越现实世界,体验高于道德的价值”。[13]例如,中国历史上反对孔子的第一人——墨子,就主张一切只是来自“耳目之实”,并对概念、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进行了初步探索。后期墨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比较系统的逻辑学说。但是,墨家虽然主张通过直接经验进行判断,推理出事物结果,毕竟自身并没有通过实践观察去推理结论,其主张多数还是通出思辨和说理就事论事,这种思辨逻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直观体悟的理论,墨家主张“正如荀况批评的是犯了‘惑于用名而乱名’的错误,还是掉到了脱离实际的纯概念游戏中去了”。[14]

中国文化直觉体悟的认识论模式,在语言中表现突出。如前所述,中国的语言具有“意像”性,即“文学语言中的意象讲究形象性、具体性与主体的感受性;而中国哲学的意像是具体与抽象的合一、现实性与超越性的合一、主体性客观性的合一,这也是由中国哲学的‘天人合一’思维态势与‘道器合一’观所决定的”。[15]苏轼的《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写道:“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唯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 这首词如果不通过直觉体悟,就无法理解其背后的悠长意蕴。作者从漫长的时间与广阔的空间之中来驰骋自己的想象,并把过去、眼前、梦境与未来融为统一的艺术整体,紧紧围绕“思量”“难忘”四字展开描写。全词组织严密,一气呵成,但又曲折跌宕,波澜起伏,把作者情真意切的怀念、悠远绵长的思绪和心潮激荡的情感展露无遗,达到了一种扣人心弦的艺术效果。这是西方语言很难表述、传达出来的。(www.xing528.com)

中国文化的直觉体悟同样体现在法律文化上。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来就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上法律相对于道德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礼仪经纶等只要被统治者认为合适,都有成为法律渊源的可能。“除了这三部(引者注,即《书经》《易经》《诗经》)特别受到荣宠和研究的典籍以外,还有次要的其他两部,就是《礼记》或者叫作《礼经》,以及《春秋》;前者专载帝王威仪和国家官吏应有的风俗礼制,并有附录一种,叫作《乐经》,专著音乐,后者乃是孔子故乡鲁国的史记。这些典籍便是中国历史、风俗和法律的基础。”[16]

吴经熊曾指出:“从那时起,法律是道德的婢女——属于次等地位——得不到最佳人才的重视。道德与其他非法律观念逐渐渗透到一种存在而稳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很有益的。……说实话,儒家的胜利……把法律学放入棺材,使之变成木乃伊达二十世纪之久。”[17]传统文化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必然导致直觉体悟的认识论进入法律文化体系。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语言总是需要直觉体悟去领会。例如,西晋明法掾张斐在向晋武帝上奏的《注律表》中,对二十种罪的概念及其含义作了扼要而朦胧的表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见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脏:凡二十者,律议之较名也。”[18]

直觉思维注重对认识对象的整体把握,充分考虑相关条件或者制约因素,以求对事物的根本性质加以综合判断,其综合是以整体为基础的综合。这种思维方式能够抓住认识对象的根本性质,但不利于掌握其中的规律,容易忽视细节。能够把握事物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但往往忽视对研究对象的属性与特征的深入分析。直觉思维具有知、情、意相贯通的特点,能够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在事实和客观上具有更令人信服的公正。但是,由于“情”的因素在整合知与意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因而容易受到感情色彩影响,有时会存在主观的歧义理解,从而使非制度化、非理性的因素介入判断之中,使认识往往局限于感官和经验的制约,乃至于从感性层面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这就使得在认识事物时可能有时会缺乏理性,定量化程度较低,难以透过事物表面现象深入到本质中去,从而制约了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致使认识中难以避免表象和肤浅,乃至于结论缺乏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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