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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方法论:变通之道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表现可能在处理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存在较大反差,对生人和熟人、家人和外人的态度可能有明显不同,在艰苦环境和享乐环境中的表现可能有明显区别。[3]中国思维方法的变通特点,在语言中得到充分反映。因此,中国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历来不愿意把规则和定律放在首位,更愿意诉诸规则之外的手段,灵活变通,不拘一格。

中国文化方法论:变通之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表现可能在处理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存在较大反差,对生人和熟人、家人和外人的态度可能有明显不同,在艰苦环境和享乐环境中的表现可能有明显区别。人们需要学会从不同角度、不同实际出发,灵活变通各种“像”的含义,恰当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注重灵活变通。[3]

中国思维方法的变通特点,在语言中得到充分反映。“汉语汉字又是中国文化中其他文化项的主要载体,它记录了中国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代码,是中国文化传播的媒介,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4]语言文字作为一种彼此交际、交流思想、相互了解的工具,最能够反映文化心理和思维方式的不同。汉语为典型的非形态语言,句法、语法、语义、情境、感情、思想等主要不是通过形态变化来表现的,而是以意统形,通过语言环境和语言内在的相互关系来表述。汉语的表达,不受词性制约,也不必遵循严格语法,每一语段只要语意的搭配符合事理,就可以连接在一起组成句子。这些就是语言学家所说的“意合法”。根据“意合法”所组合的语言,不论是语义因素还是语用因素,都明显大于西方语言意义上的“句法”因素,它能够载荷最大的信息量,统领所有的情景、意境,表达多层次的内容,达到“曲径通幽”的效果。[5]马致远的散曲《天净沙·秋思》写道:“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这首小令前三句均由名词组成,无任何语法,其中所包含的语法关系由读者自己去体会。然而,正是这些毫无“章法”的名词所表达的事物却一气呵成,构成一幅绝妙的山村秋景。画面中,色彩、音响、近景、远景、静态、动态以及凄清悲凉的情调,意境深远,韵味无穷。又如,西湖花神庙(现在的湖山春社)有一副对联云:“翠翠红红,处处莺莺燕燕;风风雨雨,年年暮暮朝朝。”对联全部用叠词铺排而成,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重叠,没有任何语法成分,却展现了一副生机盎然的山水画,把人物内心两情相悦、至死不渝的情感生动地表达出来。更为绝妙的是,这副对联还可以倒过来念,即燕燕莺莺,处处红红翠翠;朝朝暮暮,年年风风雨雨。反转念时,其中的意境丝毫没有变化,从而把汉语的不遵循语法、随意挥洒的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可见,意合的汉语很能传神写意。(www.xing528.com)

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语言文化一样,始终处在“天人合一”“宇宙和谐”的整体观念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意合”的特点。中国人认为,太极和天通过锻炼和修养,是可能与人合一的,因而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法往往是管人的东西,而不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工具,儒家法家道家都有这样的意识。因此,在中国,理比法更重要,它联结大家形成和谐的关系,形成一种整体秩序。所以,中国人讲和谐,注重人与世界的一体化,法不过是一种理性秩序,自然要服务于整体秩序。[6]从中国的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理性本身没有完整的支柱和内在的动力。理性在经验、在人们的生活经历中包含着,需要借助外源的许多条件,如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条件,才能被激发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只是达到理性的一种补充手段,而不是最佳或者最好的手段。“中国人历来(虽然可能是无意识的)将法律看作是对由于个人行为违反道德规范或者宗教仪式,以及由于暴力行为而引起社会秩序紊乱的补救手段。中国人还进一步认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就是对宇宙秩序的破坏。因为在他们看来,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7]在中国民间,人们更愿意以和为贵,对诉讼有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乡土社会是个‘反诉讼社会’(anti-litigation-societies),因为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的冲突。在宗族、乡党、行会等这些面对面团体里,个人被紧紧束缚着,而且得到官府的支持。于焉,法律争执一步步先在这些团体里消融解决掉,非至绝路,绝不告官兴诉。”[8]中国人在处理争端时,往往认为规则不一定会达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充其量只是一种手段。而且,规则严明框架与烦琐的程序,对于迅速解决纠纷也不利。有时,规则之外的东西,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能够很快鉴定真伪、明辨是非,同样可以达到公正的目的。因此,中国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历来不愿意把规则和定律放在首位,更愿意诉诸规则之外的手段,灵活变通,不拘一格。这也使得中国人的规则意识相对淡泊,而灵活处理以达到预期效果的观念十分突出。虽然,我国古代也存在道德伦理的法律化,但这毕竟是礼法不分的产物,并不等于解决争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使法律最终为道德和理性服务。“愚已有《法律与道德同质异态论》一稿,在《大陆杂志》第三卷发表,以破法律道德同质同态及异质异态诸说。根据这一见解,‘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虽被认为属于道德范围,但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而说,‘四维八德’不仅是法律行使有效的推动力,而且是法律制定有方的总源头。并依我国数千年来的历史及法律当前应有的使命而说,‘四维八德’不仅已有一部分曾法律化,居今日更应加强其法律化,免得只知重视纯法治的精神,而忽略了法律应为道德服役的需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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