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自然”观是人类哲学思维中的对本体思维,是指将人的心灵世界与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宇宙万事万物,尤其是宇宙终极实在作截然二分。[101]一直以来,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就以探究宇宙自然的终极原因为己任,他们的思维武器不是情绪化的直觉、顿悟,而是理智化的思辨以及为思辨提供证据的经验观察,并在此过程中发现了物质和精神的区别。公元前4世纪,阿那克萨哥拉就提出了心灵统治宇宙的观点,从而区分出物质与精神,尽管其所谓的心灵具有模糊性,却是西方二元论哲学思想的萌芽与开端。[102]此后,柏拉图等人继承并发展了阿那克萨哥拉的二元论思想,使之由模糊逐步走向精确。值得提出的是西方近代哲学的创始人笛卡尔的“心物二分”论,其认为精神与肉体是完全对立的,肉体的属性是广袤、被动的,精神的属性是思维、主动而自由的。[103]在这里,笛卡尔不但提出了精神与物质的区分,而且就两者的关系做了说明,阐述主观对于客观的主动、积极态度,强调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主客观二元论逐步走向成熟、完善。在西方哲学家看来,主体(人)与 客体(自然)是天然分离的,主体的任务便是解释客体的“是”与“何以是”,从而形成了主客观分立的二元模式,并导致了整个西方文化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发展。
主客观对立的逻辑前提导致了一个分裂的宇宙,由此西方人建立了无数对立的范畴: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与社会、人与神、灵与肉、有限与无限、主体与客体、实体与属性、质料与形成、现象与分体、原因与结果、理性与经验、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104]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西方文化最初是从人与自然的对立出发展开思维与联想,从中吸取经验,总结规律,形成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分野。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分野,最终促进了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观念的形成。西方文化的这种本体思维态势,是典型的主客观二元化的本体思维模式。对于犯罪构成理论而言,主客观二元化最为直接的表现,便是客观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和主观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对立。[105]
早在古希腊时期,客观主义法理念就已经诞生,这便是原始、朴素的自然理性法思想。古希腊时期人们的规则意识,首先表现为对自然力量的崇拜。在他们看来,自然世界具有一定规律,万事万物均受自然法则和自然理性影响、统治和制约。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受到某种规律和法则的统治和支配,人类社会之世俗法则乃自然理性法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理性的集中体现。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理念更为明确、系统和清晰。如西塞罗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相适应,本质是正确的理性,具有普遍的效力,居于人定法之上。[106]中世纪后期,启蒙思想家为抨击封建罪刑擅断主义,极力倡导客观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孟德斯鸠就坚决反对思想定罪,认为行为是定罪处罚的基础。“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107]刑事古典学派则根据自由意志论,提出了自己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他们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以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之而科处(客观主义)”。[108]客观主义刑法理论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罪与刑的客观化。一个人即使主观恶性再大,没有行为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加以处罚的基本依据也只能是行为,对犯罪行为所科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以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为基础。“客观主义重视的是行为,或者说客观的内容主要是行为,所以,客观主义又称行为主义。客观主义所称的行为是现实的行为,这是科刑的基础,只要行为没有现实地表现在外部,就不能科处刑罚,这被称为现实主义。”[109]客观主义认为,如果以主观恶性作为定罪和刑罚的基础,则无法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甚至不道德行为加以区分。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能够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化,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分滥用,有利于实现人们的预测可能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主观主义萌芽于古希腊,早期的代表人物是普罗泰戈拉。“他的出名主要的是由于他的学说,即‘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个学说被人理解为指的是每个人都有万物的尺度,于是当人们意见分歧时,就没有可依据的客观真理可以说哪个对、哪个错。……不相信有客观真理,就使得大多数人在实际的目的方面成为自己究竟应该相信什么的裁判者。因此普罗泰戈拉就走到了保卫法律、风尚和传统道德的路上去。”[110]不过,自古希腊以来,客观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虽偶有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出现,终难以抗衡。直到近代,主观主义才冲破客观主义的垄断地位,成为与客观主义相提并论的法律思潮,其最主要的思想基础,当属实证主义哲学。“实证主义”(Positivism)作为一种思潮,为19世纪以来的事。实证主义在思想方法论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知识。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相对)主义”。[111]实证主义反对先验的推测、假设和虚幻的理性,主张将一切研究立足于实在的、确切的、可观察的事实材料之上,杜绝一切超出经验的、感觉的材料之外理解、分析和研究。具体到刑事法领域,在犯罪急剧增长的大环境下,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进行彻底反思,将实证主义方法论引入刑法学、犯罪学研究中,从而促成了刑事实证学派的创建。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和德国的李斯特。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是将实证主义方法论引进刑法学、犯罪学研究的第一人,他本人深受孔德的实证主义影响,并根据孔德的实证主义,运用达尔文的进化论思路,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及与此相对应的犯罪定型说。在刑事人类学派看来,所谓自由意志是不可靠的,生物学因素决定人类生来就有危险性,这才是犯罪的根源。与刑事人类学派不同的是,刑事社会学派侧重于从社会因素等缘由中寻求犯罪的原因,菲利便是该学派的奠基者之一。他认为:“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的和外部的条件。”[112]与刑事人类学派相比,刑事社会学派对人身危险性的理解更为深入。“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没有地位,它是刑事实证学派所竭力主张与推崇的一个概念,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刑事实证学派的中心思想。……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在人身危险性这一点上是一脉相承的,从而构成区别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根本标志。”[113]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以理性为基础,抛开具体、现实的情形于不顾,抽象地假设罪犯在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都正常的情形下,为什么去实施犯罪,并据此探究犯罪的抽象特征,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则通过解剖学、生理学以及社会学,以罪犯个体为出发点,在实验室里和社会上将罪犯与正常人进行比较,把抽象的犯罪理论建立在具体的、生动的行为个体上,从而寻找到了在他们看来更为现实的理论依据。从这一点来看,较之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体系完成了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从理性到现实的转变。这种清新的、务实的理论体系,成为刑事实证学派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风行于西方国家刑法学界的主要原因。当然,主观主义重视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不等于否认行为等客观要素。(www.xing528.com)
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没有将主观与客观看作是平起平坐、协调统一的对应关系,而是区分主观与客观在事物评判中的不同地位和角色,这与强调主客观一致会产生不同效果。强调主客观一致,等于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关系固定成一种模式,即主观与客观并重、相辅相成。但是,区分主观与客观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至少会基于主观与客观的不同角色和地位产生多种不同关系,从而为主客观二分奠定了基础。
对于主观与客观在事物评判中的主导地位和角色,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不乏争论。至19世纪后半期,自然科学的发达、繁荣使得人们对客观因素的重视超乎从前。“在19世纪后半期,由于自然科学的发达,此前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类也成为科学分析的对象。医学、精神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问发展起来,连此前被认为由人的主体意志所支配的人的行为,也陆续被证明与普遍受到因果支配的物是不同的。”[114]这样,人们对在客观主导下主体和主观的弱化与沦丧产生了抗拒心理,随着实证主义的兴起被彻底激发出来,新康德学派理论登上历史舞台。“自然科学的发达使人类不断接近于物,产生了使人的主体性、尊严逐渐丧失的结果。在19世纪末,对于这一思潮的心理抵抗以及与自然科学发达之间的忧怨情绪达到了极限。‘人不是物,而是主人!’这种内心的呐喊,在世纪转换之际成为一种哲学思想而突然兴起,很快就席卷德国的哲学界。这就是新康德学派的理论,它实际上也是构成要件论的思想背景。”[115]新康德学派认为,在人的认识之前,认识的对象就已经具备了普遍、一般意义上的观念形象。在进入人的认识视野之后,无论这种价值判断是从客观还是从主观开始,必然赋予人类对其价值的判断内容,进而成为有意义的东西。犯罪判断同样如此。“为了判断眼前发生的各种事物中是否存在成为犯罪的东西,认识工作的第一个课题就是选出符合事先由法律规定的杀人、伤害、盗窃等犯罪类型的情况。但是,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必须在工作之前就在认识主体的头脑中存在构成要件。……这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人们对这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接着就应该判断它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的话,就应该判断它是否能够归于行为人的责任。”[116]于是,主客观二分的价值判断被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成为阶层性犯罪论体系的思想渊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