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中的“天”,是指认识对象、客体,“人”则指认识主体。“天人合一”则指认识主客体相互依存、相互包容的一体关系。中国传统哲学认为,主体与客体通属宇宙大全,主体若从客体中分离出来,客体就不是完整的客体了。这种哲学思维属于人类哲学思维中的自本体思维,即认为不存在可以独立于人的心灵之外的客观的外部世界,宇宙万事万物,包括宇宙终极存在,与人的心灵是密不可分的。[52]“天人合一”成为中国哲学最基本最重要的命题,构造了一个阴阳、天人、形神、礼物、道器、内外等重大范畴统一的宇宙。[53]中国古代哲学家主张的“天人合一”思想,不去区分主体与客体,并不是刻意追求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乃至于混淆主体与客体、人与宇宙的界限和区别,而是希望天与人之间维持着和谐一致的关系。这种自本体思维决定了中国文化是一种主客观一元化的本体思维模式。
既然主客体合二为一,那么如何看待主体认识客体呢?由于不能把认识客体置于主体的对立面去分析、观察,而是将客体与主体交融在一起体会其存在,感受并领悟其精神实质,故不可能产生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并立的二元认识态度。中国主客观一元化的思维态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客观的认识态度或者主观的认识态度。客观的认识态度将个人经验觉悟合理外推,与外在事物融为一体;主观的认识态度则向心内求,将客体纳入主观内心。客观的认识态度或者主观的认识态度,并不是以客观决定主观或者以主观决定客观,乃至于排除主观或者客观,而是指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以客观或者主观为出发点,以此推测主观或者客观,做到兼容并蓄。客观的认识态度将主观的东西当然纳入客观评价之中,主观的认识态度则将客观的东西当然纳入主观评价之中,两者属于主客观一元化的表现形态。应当说,充分考虑主观与客观,合理分配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在事物评价中的作用,是必要的、合理的。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走向极端,在认定犯罪时表现为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在中国古代,客观的认识态度走向极端的例子主要表现在对某些重罪的界定上。例如,“造御膳,误犯食禁”和“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是“大不敬”的行为,前者指过失犯食禁的情形,后者指过失导致御舟不牢固的情形,但两者都属于“十恶”重罪。之所以规定为重罪,无非是侵害对象涉及皇家用品,基本上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没有太大关系。主观的认识态度走向极端的典型例子是思想定罪。如汉武帝时期大臣颜异对皇帝新政有看法,不敢公开发表意见而是只在别人议论时嘴唇有微动,被认为心存不满,判处死刑。“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变,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后有腹诽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54]“中国封建统治也是以思想专制为特征的,容不得异己思想,反映在刑法上就是混淆思想与行为的原则区别,把一切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甚至对真理的宣传都作为‘异端邪说’加以惩罚。对思想言论的追究,首先也是通过立法宣布其为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而这种立法正是经常以帝王‘一时的意念’作为依据,即使没有明载刑典,统治者也可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惩处。从秦始皇的‘偶语弃市’到汉武帝时期的‘腹诽论罪’;从唐律的惩罚口误犯讳到明、清的文字狱,都是对思想言论的追究。”[55]思想定罪将客观危害融入主观恶性之中,认为邪恶的内心必然包容客观危害,甚至是客观危害的反应,故在处罚时与具体犯罪行为并没有两样。(www.xing528.com)
由于客观的认识态度或者主观的认识态度可能会走向极端,造成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为了避免这种缺陷,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便应运而生。“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56]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旨在纠正客观的认识态度或者主观的认识态度矫枉过正的弊端,强调主观与客观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以便实现犯罪认定的主客观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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