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们通常认为,立足于人生论哲学,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类,本质上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简称为身心关系),是人的原理关系,构成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化原理。这种文化原理,在中国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阳主阴从,是传统社会的中国人对宇宙、自然、社会、国家、家庭和人生一以贯之的基本认识,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德主刑辅,是中国法律文化展开的轴心和基本的结构原型。[3]阳主阴从,并不主张阴阳对立,而是侧重阴阳和谐共筑美好,旨在从整体上认识自然,强调一元化的宇宙整体论,德主刑辅正是这种观念在法律文化中的集中体现。在中国文化中,特别重视“天人合一”,体现的是用“心”思维的独特认识模式。
(一)“天人合一”思想及其认知模式与犯罪观
“天人合一”作为一个明确的思想命题,是由北宋哲学家张载最先提出来的,其根源则可上溯到远古时代。“天人合一”思想发端于原始神学论,发达于儒道教义,升华于宋明理学,共经历了“神人感应”“天人感应”和“天人合一”三个阶段。
远古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们对大自然认识肤浅,遇事必须借助神灵力量,认为人与神、天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人的行为必须秉承神志天意,以免得罪天神受到惩罚。人们对待自然神与祖先神非常虔诚、恭敬,祭祀与供给非常频繁。这是神学论产生的社会基础。到了商代,每逢国家重要政事都必须占卜,人们会请求神明赐教。周人则认为,夏、商两代之所以灭亡,在于忤逆天意,天命不佑,故深得上天青睐、敬德保民的文王、武王得以即位。神人互通,神人感应,是神学论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为神学论的初始形态,神人感应直接依赖神灵护佑,人受制于天而无所事事,触审制度就是证明。
皋陶曾曰:“天叙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4]这段话表明,“天”在当时社会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认定犯罪过程中的核心主宰。“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意的反映。”[5]在奴隶制社会,“天” 被看作人格化的自然神或者“超人”,是操纵人间万物的主宰,能够辨别人间一切真假、善恶、美丑,是多重含义的综合体。人的思想只有体会整个世界的真谛功德,人的行为只有和上天保持一致,惩罚犯罪才能保证公平合理,天与人是完美和谐的。在人们看来,“天人合一”的境界只可意会、难以言传,只能“用心”去领悟、参透。触审制度以神兽认定犯罪,直接携天意降临人间,判断曲直,故认定犯罪时必须“用心”领会(天意)。
舜帝时期,设置了审理狱讼的官员巫觋,即所谓的“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6]“巫”字本意,上下之“一”各代表天地,中间一竖意为天与地之通道,竖之旁两人代表五帝之一的颛顼帝之孙重、黎(中国古代最早的巫)。重、黎“绝地天通”,将祭祀天神之事交由专职官员统一管理,去除祭祀崇拜的民间特色与普遍性,使祭祀崇拜政治化、专业化、一元化。巫觋制度的确定,并不代表对上天断案的否定,反而代表着神判天罚观念职业化、一统化。只不过代天处断的神兽变成了“通天”之人重、黎,这两人查纳神旨,领略天意,成为主持人间公平的标尺。这种“神人感应”的犯罪认定观,在古代文献中比比皆是。如武王伐纣所举的旗帜是“惟恭行天之罚”,[7]连贵为天子的纣王都能够因违背天意成为罪人接受惩罚,一般官员、民众更不用说。至于“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8]则说明官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的。“神人感应”的犯罪观表明,人们只有根据自己的经验、技巧或者事实情况等,“用心”领悟天意,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扬直去曲,恢复公平。正如孔子所言:“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9]这里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正是说明人生七十才能全心领会天意,一言一行不偏离天命。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增强,“神人感应”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便是天人感应。如周人就认为天人是相互感应的,人不再是被动的、无所作为的载体。专职审判官员的设置以及“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就是明显例证。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10]甚至“民之所欲,天必从之”。[11]不过,这并不是说民可自行做主承受天意,而是必须通过统治者体恤天颜以明察天意。以德配天,明德就是敬天,以德施刑实质上就是代天行罚思想的体现,这突出了人之于天的主动与积极作用,并非被动、消极盲从。(www.xing528.com)
以“天人感应”为基础,经过儒、道诸家的提倡,“天人合一”观得以萌生。儒家和道家,这两个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思想流派,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分歧,但在主张“天人合一”观念时却是一致的。儒家明确体现天人合一思想的是子思(孔子之孙)学派的《中庸》。《中庸》开宗明义说:“‘天命之谓性’,指出人的道德本性是天赋予的。又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只有‘诚’,才能达到‘与天地参’的天人合一的境界,即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12]道家的经典说教是“道法自然”,其本意正是顺乎自然,秉承天意。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3]在这里,人道、地道、天道都是和谐统一的,天地人合一,正是天人感应思想的体现。道家的“道法自然”的顺天思想以及儒家的“赞天地之化育”的助天思想,基本奠定了后世“顺天应人”的思想基础。[14]此后,汉时董仲舒则进一步发展前人的天人思想,将人纳入到天的范畴,提出“以类合之,天人一也”。[15]他还认为,除“圣人”“圣王”或“皇帝”外,其他人都不能做到“天人一也”,从而在客观上神化了“天子”——皇帝。为了顺应天命,制约皇权,他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学说。“臣闻天之所大奉使之王者,必有非人力所能致而自至者,此受命之符也。天下之人同心归之,若归父母。故天瑞应诚而至。”[16]
北宋时期,张载所谓的“天人合一”强调天与气合为一体,不可强分。天是气的总体,“由太虚,有天之名”,[17]人和其他万物都是由其聚合而成,天人统一于气。与张载气一元论不同的是,朱熹提出了理气一元论。他认为,理是第一性的,是创造万物的根本;气是第二性的,是创造万物的材料。“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18]朱熹的理气一元论,奠定了中国文化中宇宙人生一体之法的理气一体之本体论。“这种存在于形前的本体同一,决定了全部形后宇宙的存在与具体形态,即万物之具体存在,只是形前那个理气一体的多重、多种、多方面的表现,因之是同一来源的。由此推之,宇宙万物虽有形态、存在的差别,然均受理气之制约和决定,不是听之任之、胡作非为的。由此再推之,宇宙万物正因为受支配于同一理气本体,不但实然是同一的,就是未然之将来,也是同向发展和完善的。”[19]王守仁对朱熹的理气一体的本体论进一步诠释道:“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邪?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20]道、里、心、性、命合一,目的在于论证“大人”统治天下的合理性。所谓“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若夫间形骸而分尔我者,小人矣”。[21]
由“天人感应”到“天人合一”,再经过宋明理学进一步发展,在前人的“天命”“天道”思想基础上又衍生了“天理”之说。 “礼”“道”“仁”“义”“理”等要素,在古人眼里是上天的德行与品质在人间的具体表征,故知礼、悟道、识仁、懂义、合理,就是“天人合一”的最佳体现。由于奴隶社会的统治者和封建帝王理所当然被认为是上天的直接使者或者子孙,被人们尊称为圣人或者天子,这就注定无论是礼法、仁法还是理法,都是建立在阶级等级观念基础上的。礼法混同以及等级人性论等,成为几千年来认定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因此,中国古代认定犯罪所坚持的实质正义,其实就是在“天人合一”观念指导下对道德礼仪、伦理纲常的一种解读。如根据亲属血缘关系定罪的以服制定刑名制度,就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重视,成为唐朝以后历代刑律载于篇首的内容。“欲正刑名,先明服纪。服纪正则刑罚正,服纪不正,则刑罚不中矣。”[22]现在看来,服制之于犯罪,既可以是犯罪成立的决定因素,如因特定关系使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株连制度;也可以使本应成立犯罪的行为无罪,如包庇、窝藏行为会因亲属相隐而无罪。
(二)“天人合一”观与“用心”思维
与“天人合一”思想相对应的是思维、认识上的独特性,这便是用“心”思维,即思维之源在于心。中国古代借助上天或者神力量认定犯罪,是出于坚信上天或者神能够主持人间道义,维护公平和正义。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义”,所强调的是道义上的正当、正义,注重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功能,具有正当与公正的含义。民间所谓“天道”,很好地说明了上天与道义之间的关系。与天作为抽象承担者一样,中国的“道义”也具有抽象色彩,是一种用“心”才能把握的“天理”。孟子曾言:“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以予我者。”[23]在这里,孟子认为心性是天所赋予的,所以知性也就是知天,而心是思维的源泉。只有用“心”去思想才能真正了解事物的真相,否则就得不到,这是上天赋予我们的能力。事实上,中国文化强调大脑右半球的功能,注重思维的直观体悟,是一种“用心”文化。[24]“‘用心’和‘用脑’的区别,是中西两种文化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本质区别。从这样一个视角展开讨论,不仅可以理清很多文化现象的内在脉络,而且能够看到一些从其他视角难以发现的东西。”[25]
在犯罪认定过程中,“用心”意味着立足于犯罪的实质特征,抓住其根本,达到曲径通幽的效果,保证认定和惩罚犯罪的准确性和效益,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体现公正严明。这种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是刑法的最终归宿,也是最高境界的刑法正义。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以及用“心”思维,其核心价值都是围绕着人的社会存在而建立起来的,并不是为了刻意于神灵与宗教的寄托,也不是追求纯自然的知识体系,而是专注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和谐与道德人格的完成。在犯罪认定上,注重道德伦理、社会公理与实质正义的作用,从致力于维护社会关系、伦理秩序的角度去认识犯罪、界定犯罪,体现的是主客一元化的唯理论。“这种倾向从雅斯贝尔斯所说的轴心时代已显露端倪,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那时即开始将关注的中心由神转向人类社会,致力于讨论人格塑造、人的社会活动、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人文学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一套迥异于西方科学文化的独特的伦理文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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