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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中后期犯罪构成及其演化(10-16世纪)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世纪中后期,刑法科学得以萌芽、发展,并与司法相结合,对于犯罪构成及其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有关犯罪成立的基础要件的概念,即Constare de delicto开始在学者们之中传播。[25]意大利刑事法律的立法和研究情形,在中世纪后期对德国产生了实质影响。“随着对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法学的接受,德国刑法的发展发生了转折,人们重新发现、解释和变革罗马法。”

中世纪中后期犯罪构成及其演化(10-16世纪)

中世纪中后期,刑法科学得以萌芽、发展,并与司法相结合,对于犯罪构成及其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早在教会法时期,意大利的大学里就出现了法律研究的专门机构,并招收学生直至授予博士学位。在意大利的大学里,教会法的研究开始与罗马私法的研究融汇在一起。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授予民法博士和教会法博士或者是民法、教会法两科法学博士学位,许多最具影响的教师和学者同时也是兼职律师[22]虽然说受罗马法影响,意大利大学重视民法、商法的教学,但刑事法律不可能置于其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有关犯罪成立的基础要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的概念,即Constare de delicto(犯罪的确证)开始在学者们之中传播。

“Constare de delicto”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概念。[23]在一般纠问过程中,必须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纠问),针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法官必须达到确实的举证程度,在犯罪“确证”后,方可对特定嫌疑者进行纠问(特殊纠问)。1532年德国的《卡罗林纳法》就承认这种具有刑事诉讼性质的确证犯罪概念。后来,“Constare de delicto”一词几经发展又引申出“Corpus delicti”一词,这是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休斯首先采用的,作为“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的东西”使用,即“犯罪事实”。至此,“Corpus delicti”仍是诉讼法上的概念,主要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包括拷问)的原则,从而达到限制官衙主义的目的。[24]在性质上,“Corpus delicti”其实就是一种物证,主要揭示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正如德国海德堡大学的米特迈尔教授所言:“Corpus delicti(本意是物证)是中世纪的法学家发明的关于物证的表述,而在杀人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被杀者的尸体被发现的话,该表述便是指犯罪构成。在日耳曼法中,在杀人情况下提供尸体具有一定的程序意义,法学家们通过将罗马人的观点和德国人的观点相融合,便产生出这样一个观念,在杀人情况下如果没有找到尸体,就缺乏犯罪构成。”[25](www.xing528.com)

意大利刑事法律的立法和研究情形,在中世纪后期对德国产生了实质影响。在法学研究上,德国人接受了意大利法学家对意大利法的诠释。“随着对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法学(释义法学家1100-1250年,后释义法学家1250-1450年)的接受,德国刑法的发展发生了转折,人们重新发现、解释和变革罗马法。”[26]意大利法学家的工作成果,以工作手稿和印刷品的方式在德国受到欢迎。在刑事法律方面,这些法学文献主要是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致使德国文献在刑事法律领域大量著述的突出地方是其内在价值和诉讼箴言。相应地,德国接纳的外国刑事法律,自然以诉讼程序为主,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大量刑事法律条例也主要调整刑事诉讼,虽然其中也包含一些刑罚的规定。[27]查理五世时期制定的《卡罗林纳法》(即查理五世刑事法院条例)主要就是刑事诉讼条例,意在去除刑事司法中的弊端,但同时也包含关于犯罪及其处罚的重要规定。随之,“Corpus delicti”这个概念后来也传到德国,适用于整个普通法时代。当时,在认定犯罪的审判程序以及证据规则上,都完全采纳这个概念及其理论。审判时,法官依照职权开始调查程序,首先调查有无犯罪的客观事实存在(一般纠问),在确证存在犯罪事实后,法官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特别调查(特别纠问)。不难看出,确证犯罪客观事实的过程依然是在诉讼程序中解决,这种“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就是“Corpus delicti”。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并与欧洲普通法学相联系,产生了德国刑法学,其蓝本是意大利和西班牙法学家的理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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