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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履行支付报酬义务及居间合同约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间人实施居间行为,应取得居间报酬即居间费,该报酬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期限,一般应基于合同的约定,即使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但居间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只要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委托人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取得居间报酬,只有等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才能行使。所以,委托人不得以使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为目的,擅自改变或者取消委托指示,否则,委托人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履行支付报酬义务及居间合同约定

1.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实施居间行为,应取得居间报酬即居间费,该报酬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期限,一般应基于合同的约定,即使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但居间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只要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委托人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报酬额的确定,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确定,如果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按照行业习惯及当地惯例确定报酬额。对于居间人报酬额的确定应公平合理,不可太高。一般而言,应参照以下标准衡量:其一,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确定的居间收费标准,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其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应比照当地同行业其他居间人的收费标准衡量;其三,整体观察,居间报酬在合同标的或委托人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其四,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力和费用;其五,委托人在居间活动中所获得收益和利益。对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应以居间人履行居间行为而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时为限。至于该合同的成立,是指委托人与第三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但应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

2.偿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居间人自己负担。《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是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特别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居间费用的,委托人应对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有偿还义务。但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仅就偿还费用而言,应从严掌握。居间人如果不能证明当事人的特约,委托人没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尽管居间人不能请求报酬,但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www.xing528.com)

3.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取消委托指示。居间人取得居间报酬,只有等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才能行使。而该合同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委托人,故而居间人的报酬就取决于委托人的行为。所以,委托人不得以使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为目的,擅自改变或者取消委托指示,否则,委托人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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