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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概述及报酬机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由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介绍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信息,促成其与第三人订约,不能独立地为意思表示。居间合同有偿性的实现,则决定于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从而确定是否获得报酬。

居间合同的概述及报酬机制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由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介绍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支付报酬一方称为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一方称为居间人

对于居间人的资格,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对于从事居间活动的行为人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国家允许法人、自然人经登记并获得批准后,才能从事居间业务。但法律对从事居间活动的行为人的资格和条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就法人而言,能够从事居间业务的应主要限于商业企业,也包括信息咨询、服务性的企业,事业法人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不应成为居间人。对于自然人而言,原则上不应禁止,但从事居间活动是一种经营行为,应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从事于本职工作,不得从事居间活动获取利益,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各种社会关系,从事居间活动,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仅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的信息和机会,或者进行说合、周旋,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相对于委托人而言,居间人是事务的受托人,仅负有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事实上服务的义务,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代为订立合同。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居间人和第三人并不存在委托关系。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从事的行为,既不是当事人身份,又不是代理人身份,而是一种独立的中介人身份。所以,居间人就其居间活动所成立的合同关系,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给付行为或者受领给付。但是,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取得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成为一方的代理人时,可以代本人为给付或受领给付。(www.xing528.com)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十分相似,均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但是又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受托人,如果获得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情况下,则处于代理人地位,如果没有获得代理权,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委托人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受托方是居间人,其所处的地位是中介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为委托人居间介绍订立合同的条件和机会。其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时,有权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人进行法律协商、谈判合同内容,代为给付或者接受给付,协商或者解除合同等。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仅是传达双方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或对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对相对人发表意见,仅依靠自己的知识与经验提供自己的意见供委托人参考。再次,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则应由委托人承担。居间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在居间活动获得成功时,才能行使。同时,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支出的费用,非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承担,应自行承担。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表现在:首先,行纪合同的受托一方是行纪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其受托的内容仅限于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条件与机会,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代订合同。其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有权介入和直接参与有关的交易活动。在此过程中行纪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最终目的是实现委托人的交易要求。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信息,促成其与第三人订约,不能独立地为意思表示。再次,行纪合同的有偿性是否实现,取决于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有无过错。居间合同有偿性的实现,则决定于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从而确定是否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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