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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人对于行纪人交付的实物等有权进行验收,如果行纪人交付的实物等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要求,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对于有偿行纪合同,行纪人以经营行纪业务为目的,有权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行纪人的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不得进行虚假报告来误导委托人作出指示。否则行纪人自己承担对寄售物品的损害及瑕疵责任。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分析

(一)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指示权。委托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必须对行纪人所从事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的指示,也是行纪人从事行纪事务的依据。

(2)交付请求权。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条件与方式交付行纪行为的结果,包括实物、货币和应得的权利。

(3)验收权。委托人对于行纪人交付的实物等有权进行验收,如果行纪人交付的实物等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要求,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和费用。委托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和必要的费用。

(2)及时受领行纪结果。委托人应当及时接受行纪人所交付的实施行纪行为所获得的结果,如买入的商品或者有价债券、收取货币、取得的权利等。

(二)行纪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报酬请求权。对于有偿行纪合同,行纪人以经营行纪业务为目的,有权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对于报酬额和支付期限的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无约定时,可以依据国家或者行业的法定收费标准,或者以商业习惯确定。至于报酬请求权的行使范围,视行纪人履行行纪合同的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可归因于行纪人的原因,致使交付不能,行纪合同未能履行的,行纪人丧失报酬请求权。如果行纪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是由于委托人的过错造成的,行纪人有权请求支付全部报酬。如果行纪人全部而正确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就全部报酬请求支付。如果行纪人部分履行了合同,可就部分报酬请求支付。如果行纪人履行的部分无独立经济利益,行纪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如果行纪人的不履行合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行纪人应对与其交易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第三人不履行的,应视为行纪人不履行,从而丧失了对委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如果第三人对其债务不履行,已经进行了替代履行,或进行了损害赔偿,且该结果已由行纪人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接受了的,视为行纪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行纪人可以请求给付报酬。

(2)费用偿还请求权。依照当事人在行纪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行纪人是否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应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支付的必要费用是多方面的,如邮费、电话费、电报费、仓储费、运费、税金、保险费、提存费、拍卖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等。(www.xing528.com)

(3)介入权。这是指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时,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对其实施的行纪行为,有权以自己作为相对人,介入交易活动,而直接成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在此情况下行纪人实际上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应尽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委托人的经济目的。但是行纪人介入之后自己成为了交易一方的主体,就有了自己的独立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发生行纪人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所以应严格限制行纪人介入权的行使,以达到保护委托人利益之目的。一般而言,行纪人介入权的实施,应符合如下条件:其一,委托物须有市场定价可供参考;其二,须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其三,须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合同;其四,须行纪合同尚未消灭。

(4)留置权。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按合同请求委托人给付后,而委托人未予给付,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清偿。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后,应通知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偿付报酬和费用。如果委托人逾期不予支付,行纪人可以就留置物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获得的价款来清偿自己的债权,余额退还委托人。

(5)提存权和拍卖权。行纪人履行合同所获得的结果,委托人不及时予以受领,行纪人可以就该结果进行提存,也可以进行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遵从委托人指示。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来自行其事。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已来不及征得委托人同意时,才可以改变委托人的指示,但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报告,取得委托人的认可。

(2)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这表现在,行纪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行纪人原则上应自己处理行纪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处理;对于处理行纪事务所涉及的价格条件、交易时间、场所、运输条件等,除了委托人有特别指示或者另有商业习惯的以外,行纪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作出决定;行纪人应当以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实施行纪行为,必要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向第三人提出条件。

(3)报告义务。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把进展情况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对行纪人实施的行纪行为进行监督,或者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能够及时予以指示。行纪人的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不得进行虚假报告来误导委托人作出指示。

(4)对寄售物品的检查。行纪人对于寄售物品,应当与委托人共同进行检查,发现物品有损害或者存在缺陷及瑕疵,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保存。否则行纪人自己承担对寄售物品的损害及瑕疵责任。

(5)保管与处置义务。行纪人对于寄售物品,应妥善保管,但不包含投保保险。如果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不违反委托人指示的前提下,予以投保的,应由委托人支付有关的保险费用。行纪人对于所寄售物品有瑕疵或者易腐烂、变质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及时予以处理。如果不能和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可以合理予以处理,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6)交付义务。行纪人在履行行纪合同中所获得的结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给委托人,不得转售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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