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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优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充分”,是指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时,应当将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所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尽可能全面地向委托人披露。如果委托人决定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根据委托合同以及受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选择权是《合同法》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不以当事人之间约定为必要,也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相反约定而排除。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此为法定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优化

(一)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规定,便确立了间接代理或称为隐名代理制度。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在间接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把他从合同中取得的权利转让给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是受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在形式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合同法》第402条时,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直接约束力,并不是根据受托人与第三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而是根据《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因而是法定的直接约束力。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直接约束力,主要表现在:1.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根据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2.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根据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向对方履行行为或接受履行行为。3.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根据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向对方承担责任。4.自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生效之时,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即发生效力。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直接约束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2.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3.第三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4.必须无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的介入权

《合同法》第403条第1 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由此,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须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3)受托人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4)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在于第三人。(5)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

在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委托合同时,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违背此义务,造成的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受托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根据诚实履约原则,及时、充分地披露。所谓“及时”,是指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向委托人履行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所谓“充分”,是指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时,应当将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所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尽可能全面地向委托人披露。(www.xing528.com)

委托人的介入权,虽然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委托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介入权,而不须经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如果委托人决定行使介入权,受托人根据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均应由委托人行使,受托人不再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根据委托合同以及受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第三人的介入权

《合同法》第403条第2 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3)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4)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在于委托人。

第三人选择权是《合同法》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不以当事人之间约定为必要,也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相反约定而排除。但是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基础,并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基于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

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此为法定义务。在履行该义务时,应当真实。如果受托人虚拟委托人或者虚拟委托人的原因事由来推卸责任,就会给第三人行使权利带来极大的障碍,以致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四)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403条第3 款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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