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委托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具有较为特殊的复杂性,其牵涉的当事人、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往往具有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又往往是因有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委托合同的履行中就往往存在着连带责任关系。
1.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委托事务委托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来共同办理,受托人共同对委托人负责,因而受托人应互相协助,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办理。如果受托人没有协力完成委托事务,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之间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因委托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连带关系。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的订立来确定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受托人应严格依照该权限办理委托事务。如授权不明,委托人应承担责任。但是,受托人对授权不明所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也应承担责任。这就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因授权不明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违法接受委托的连带责任。受托人明知委托事务是违法的,仍然接受委托,并办理委托事务,或者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违法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或者产生其他的民事责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4.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受托人与第三人为了各自利益,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构成了侵权行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向委托人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5.因转委托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在转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获得了委托人的同意而有权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第三人因办理委托事务而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就履行转委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和委托人为连带债权人。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和该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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