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及所处理事务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委托合同分为一般、特别、概括委托三大类。
1.一般委托。即委托人就其通常事务而授予受托人权限所产生的委托,其适用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委托人均可以采用一般委托。在一般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应依据委托人在合同中订明的权限实施行为,该权限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订明受托的权限,或者对受托的权限有疑问的,受托人的行为权限应依据所委托的事务的性质来确定,如依据商业惯例、习惯以及其他已知的事由来确定其明确的界限。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行为,自主性较小。
2.特别委托。当事人可以就一项或者数项事务而约定特别委托。受托人特别委托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为一切必要的行为。对委托的事务的处理,如如何处理问题,由于委托人没有明确的指示或者权利的限定,受托人就可以进行一切必要的行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受托人实施行为时必须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只有取得特别委托才能从事该项事务。(www.xing528.com)
3.概括委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的,就一切事务的处理所产生的委托。受托人接受概括委托后,可以为一切法律行为,其权限均较一般委托和特别委托广泛。由于受托人的权限较大,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于对委托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对受托人应当作出特别限制。但是对于哪些行为须取得特别委托,《合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践和国外立法来看,通常包括:一是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或者就其设定抵押权;二是赠与;三是和解;四是提交仲裁。对于以上应经特别授权,受托人才能实施行为。如果事先没有授权,事后经委托人追认的,受托人实施的行为仍然有效,否则由受托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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