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欺诈的具体表现
1.明知没有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存货人提供服务,出于收取保管费用或者招揽生意的目的,欺骗存货人,与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对存货人构成欺诈。
2.在仓储合同履行期间,保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以运输或者邮戳或者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 天,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验收期限过长,可能使货物变质、腐烂,使存货人丧失对卖方产品瑕疵责任的索赔权,从而造成存货人的损失。
3.明知自己不具备保管特殊货物的条件,而伪称能够对其提供特殊保管服务,由此造成存货人的损失。
4.在订立合同时,以自己有符合条件与要求的保管能力,但是在履行合同时却不提供相应的保管条件和服务,以至造成存货人的损失。
5.与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用存储物而非保管存储物。
6.滥用免责条款,对存货人进行欺诈。(www.xing528.com)
(二)存货人的反欺诈措施
1.在仓储合同订立之前,应对保管人的资格、保管能力、保管条件进行全面的了解。
2.从合同文本的签订上进行反欺诈。存货人应对合同的条款如存储物的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保管条件与要求,进出库手续、时间及责任划分,货物损耗标准与处理,计费项目、标准与结算方式、时间以及免责条款等进行仔细审查斟酌,防止条款遗漏或规定得含糊不清。
3.在仓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去查看对方的保管情况,确认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保管。
4.在交付存储物时,标注好存储物标记,在出库时进行认真的核对验收,防止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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