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人欺诈的具体表现
1.利用存储物进行欺诈。在订立合同时,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等方面弄虚作假,进行欺诈。这表现在:第一,存货人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蚀物品作为普通物品,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自然增加了保管人的保管风险,属于恶意的欺诈行为。第二,存货人在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时,将易腐、易变质、易渗漏等特殊性质的物品,故意当作一般货物交付仓储。第三,存货人在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时,故意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交与保管人,达到其少交费用的目的,欺诈保管人,但是也可能给存货人带来不利后果。第四,存货人在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时,有意将普通物品谎称为贵重物品,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诬陷保管人而主张索赔。
2.利用存储物数量进行欺诈。如少报、多报存储物数量,利用保管人的知识欠缺、经验不足或者疏忽大意等进行欺诈。
3.利用存储物质量进行欺诈。如以次品充当正品、或者其交付的存储物已经过了有效期或即将到达有效期、或者其交付的存储物即将变质,却当作质量合格的物品,对保管人进行欺诈。
4.对存储物的存储条件与要求提供虚假的信息进行欺诈。
5.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目的不在将自己的货物交付保管人进行保存,而是利用仓库数量少而紧张、保管业务繁忙的实际,在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后转手于急需仓库存储物品的第三人使用,以赚取差额利润。
6.存货人在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的同时,利用保管人自身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对保管人进行欺诈。(www.xing528.com)
(二)保管人的反欺诈措施
1.从仓储合同文本的订立前进行防范。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保管人要对存货人的资格、资信等方面进行了解,不要轻信、盲目、轻率地与存货人订立合同,以防止假借他人名义、缺乏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差或者恶化等遭受损失。
2.从仓储合同文本的订立上进行防范。保管人应对合同的条款如存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保管条件与要求,进出库手续、时间及责任划分,货物损耗标准与处理,计费项目、标准与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以及适当的免责条款等进行仔细审查斟酌,防止条款遗漏或规定得含糊不清。
3.从仓储合同文本的履行上进行防范。保管人在验收货物入库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谨慎地对货物进行验收,并作详细的入库记录,最后要求对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同时,要对对方的合同身份进行核实,防止其倒卖合同。在货物出库时,保管人也应注意谨慎,要注意验明对方身份,防止冒名领取货物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求对方人员一起当面办理交接手续,以免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4.建立和完善仓储保管制度,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防范欺诈的意识与能力,尽量堵塞欺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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