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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与赔偿责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管人未尽通知义务,导致不能返还寄存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法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的除外。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与赔偿责任

1.给付保管凭证

《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保管物

《合同法》第369条第1 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包括几项子义务:一是对寄存物的保管须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二是保管人须亲自实施保管行为,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定事由不能履行亲自保管义务的除外;三是保管人应依约定的方法、场所和寄存物的性质保管寄存物;四是保管人对寄存物依合同享有占有权,但一般不享有使用权,除非经寄存人同意或依照寄存物性质必须使用寄存物的。保管人使用寄存物需支付使用费,如因此造成寄存物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通知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承担危险通知义务和第三人追索的通知义务。危险通知义务是指出现寄存物因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侵害可能使寄存物灭失、毁损的危险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寄托人。在第三人对寄存物主张权利,即提起诉讼或者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及时通知寄托人。保管人未尽通知义务,导致不能返还寄存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法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的除外。(www.xing528.com)

4.返还寄存物

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时,保管人负有返还寄存物的义务,包括返还原物及孳息。保管可替代物的,可依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替代物。

5.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或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但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下列情况下免责:一是当保管物因其特殊的性质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等后果的,保管人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应当免除;二是当保管物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寄存人没有声明致使保管人没有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而灭失的,除非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以外,保管人的合同责任免除;三是在保管期间,保管物由于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的合同责任免除;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的情形,但这种约定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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