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人,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费用而订立的合同。可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以转让专利使用权为目的,转让方并不因此而丧失专利权。《合同法》第13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因而在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要适用专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1.项目名称;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3.实施许可的范围;4.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期;5.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的期限、地点、方式以及保密事项;6.验收标准和方法;7.后续改进技术的提供和分享;8.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9.争议的解决办法;10.名词和术语的定义。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根据实践中实施专利的情况,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独占地实施其专利,并排除专利权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在相同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许可。在该类实施许可中,一旦合同订立后,专利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就将其专利的全部使用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因此无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就同一专利在同一地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无权在同一地区自己使用同一专利。其二、排他许可,是指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排除任何第三人使用专利的许可,但不排除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同一范围内继续许可第三人实施或者自己实施同一专利的许可,专利权人保留了同一区域内自己实施和许可第三人实施的该权利的权利。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1.转让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43、344、345、349、353条的规定,转让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其范围包括独占、排他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的发展;二是转让人要保证专利权利的合法有效性,并保证提供专利技术的完整性、无误性,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为此该专利技术应在法律规定的存续期间内才能视为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是转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对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四是承担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是依照《专利法》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国家专利局备案。
2.受让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43、346、352、354条的规定,转让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三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和合同期限届满后保守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四是依照《专利法》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国家专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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