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技术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符合《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技术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依据《合同法》第323、329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该技术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非法垄断,妨碍技术进步。其主要实施方式是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途径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的使用技术秘密。(www.xing528.com)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其主要实施方式是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在实践中,常表现在:
(1)未经当事人许可而实施另一方当事人专利的,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或者制造、使用专利产品的。
(2)当事人一方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超越了合同中约定的范围的。
(4)应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利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
(5)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或者转让权属于一方,另一方擅自使用或者转让的。
(6)个人未经单位同意而私自使用、转让其利用工作关系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的。
(7)单位未经个人同意而使用、转让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的。
(8)将他人成果以自己名义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造奖,或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
(9)许可方已经承诺不向他人发放专利实施许可或者自己不实施该项专利,而违反合同约定又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自己实施专利,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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