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如实申报有关运输情况,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以便承运人填写货物运输的有关单据,决定运输路线,合理安排运输以及核定运费的收取等事宜。
2.提交文件及说明的义务。《合同法》第305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应当提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文件,如动物检疫证明、特殊物品运输凭证等,并承担相关的说明义务。
3.按约定时间提交托运物。
4.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5.危险品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标签,并将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交付运费。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
2.按约定的要求提供合适的运输工具。
3.对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4.按时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运输货物并将货物交至收货人。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按习惯或合理期间将货物运交收货人。
5.货物运达目的地时,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接受货物的义务。(www.xing528.com)
6.货物无人认领的请示义务。
7.对运输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支付请求权。承运人以运输为营业手段而收取运费,是其运输营运的目的。但是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承运人不得请求运费,对已收取的运费应依据托运人的请求予以退还。货物因承运人或其雇佣人的过失及通常事变而丧失的,承运人也不得请求运费。
2.费用偿还请求权。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在运费中的,有请求托运人偿还的权利。如因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所支出的费用,拍卖、变卖费用,收货人受领迟延而加收的仓库保管费,垫付的关税、报关费等。
3.货物的提存权及拍卖权。承运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应符合:第一,必须存在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客观情况;第二,承运人应请示托运人对托运物的处分给予指示;第三,无法通知托运人或托运人未在相当期限内给以指示以及其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可以拍卖,这种货物主要包括货物不易久存,需及时处理,或者货物的价值较低,不足以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等情况。
4.承运人的留置权。承运人在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未受清偿前,有权在未受清偿的价额内留置货物。
(四)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提货费用的义务。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
3.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进行补充协商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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