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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优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量、测验、考察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对因不可抗力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工期进行适当的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优化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量、测验、考察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建设规模、建设面积、建筑结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概算等的设想计划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从其基本内容来看,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勘察、设计人)的义务。

1.发包人的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基础资料并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3)协助承包人工作,并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4)对勘察结果和设计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2.承包人的义务

(1)按现行的标准、规模、规程和技术条件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

(2)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结果和设计文件。

(3)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重作。

(4)配合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的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负责设计的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二)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办理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确定物定位标桩、供水排水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及施工必用的道路和场地。

(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配件及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其生产厂商。(www.xing528.com)

(4)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建设费和其他相应费用。

(5)派驻工程监理或代表。

(6)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被后来的施工遮盖与掩埋的工程。

(7)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8)配合承包人工作,及时办理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施工中应由其解决的问题。

(9)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施工区域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临时设施进行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按照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

(2)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表、施工平面布置图、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及其他相应材料。

(3)严格按照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

(4)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5)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发包人检查。

(6)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完工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不可抗力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工期进行适当的调整。

(7)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妥善保管。

(8)在交付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发包人,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9)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内,对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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