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欺诈的情形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出现欺诈等不良行为也就在所难免。在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这是屡见不鲜的。综合其现象与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欺诈情形:
1.出租人利用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和具体的要求进行出资购买,而又不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点,故意欺诈承租人。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对租赁物不能使用收益为由,既不交付租金,又要求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这适用于租赁物无瑕疵时的情形。因为即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不能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得拒付租金,因为租金不是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出资的对价,出租要通过收取承租金而收回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
3.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对自己使用收益的租赁物未尽维护保养义务,导致设备不能良性运行的,承租人以质量保证责任条款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欺诈。
4.在融资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应负责任的事故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在因自己原因使租赁物受到损失而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欺诈。
5.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非正常使用或者不尽保养责任,加速折旧设备(如流行性的设备之类),导致承租人只需付少量的残值价金就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构成对出租人的欺诈。
6.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目的在获得租赁物后将租赁物进行转租,从中获得差率。这种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的,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欺诈。(www.xing528.com)
7.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抵押等担保,这种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等担保,不但是对出租人的欺诈,也构成了对抵押权人的欺诈。
(二)融资租赁合同欺诈的防范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仅有权选定租赁物及出卖人,而且有权直接与出卖人商定租赁物的条件。同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承租人不仅有权接受租赁物,而且有权就租赁物的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并约定出租人将就租赁物瑕疵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条款,这是因为出租人负责出资,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物的选定与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租赁物质量也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判,但是为了防止出租人滥用此条款,逃避自己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即使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也是无效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商标、出卖人等,但如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出卖人和租赁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该约定有效;第二、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的,其约定违反了诚信而存在欺诈,该约定是无效的;第三、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租赁公司为出卖人的子公司,这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约定无效;第四、未给予承租人以救济手段或承租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的义务,为此,承租人在接受租赁物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检查租赁物,并将租赁物的验收单据签字盖章后交给出租人,以便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物有瑕疵而有强有力的证据,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同时,也可以为承租人在租赁物有瑕疵而不能使用收益但必须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所造成的损失给予救济。
3.出租人针对前面所述情形,防范承租人的欺诈,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价金,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所有租金和有关费用时,由承租人支付该固定价金,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这可以避免在租赁期满后估算租赁残值的麻烦,也可以避免承租人在支付残值上欺诈出租人。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对租赁物的折旧比率,最后租赁物的残值就是租赁物的购买价金减去按该折旧比率在约定的租赁期内折旧的费用。三是由出租人监督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和维护情况,其监督所发生之必要费用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续租或购买的权利,但是,现实情况会发生:一是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生效的,该第三人就取得了出租人享有的权益,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变更通知后应向第三人支付租金。但是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享有优先权,有权选择续租或者是购买。二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在融资租赁期满时生效,并约定由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则是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侵犯,承租人仍然享有这种法定的优先权,第三人的损失只能向出租人请求赔偿。三是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为了充分行使其所有权,利用租赁物的价值设定抵押等担保物权,承租人不能对该抵押主张无效,但是该抵押权设定,不得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当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抵押权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排除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如果该抵押对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造成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消除影响;如果该抵押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等行为,无疑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是一种侵犯。为了防止承租人对其所有权的侵犯,一是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这样的约定:租金是按期支付的,它不但是租赁物的代价,也是融资的代价,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事实上是在收回其出资。正因为如此,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支付一笔小额的名义赁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双方根据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也应约定一个相应的承租人侵犯所有权应赔偿的价金额,随着租金支付次数的增加,该赔偿额相应地减少。如承租人在其应支付的最后一笔租金时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侵犯,其应赔偿的价金就是双方约定的租期届满承租人应支付的名义价金。二是出租人可以主张撤销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转租或担保行为,使其该行为无效。三是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不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第三人是善意的,出租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转租或担保行为,只可请求承租人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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