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实施情况来看,比较一般合同的效力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概括为:
1.出租人主体资格欠缺而导致合同无效。虽然合同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这是符合我国实情的。这种限制主要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其运营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者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如果出租人违背了上述的规定,擅自从事或者超范围地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物,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为之签订了合同进行交易,则该合同无效。
3.承租人和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也多是承租人指定,这就容易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这类似于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
4.规避法律法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即以融资租赁合同这种表面上看来是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合同。(https://www.xing528.com)
(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
根据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1.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2.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3.因承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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