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
(1)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对设备拥有所有权,具体表现在要求承租人保证设备的完整性、对设备的处分权以及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请求依法保护等。
(2)收取租金的权利。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其主要的权利之一。若承租人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予以催告,经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全部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请求补足租金及其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
(3)对租赁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权。租赁期间,出租人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对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设备的完整性。当然,出租人在行使监督权时以不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从事生产经营为宜,不得影响承租人使用设备。
(4)收回租赁设备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不予购买或续租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设备。
2.出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赁设备价款的义务。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价款,是融资租赁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出租人的首要的义务。
(2)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得设备、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后,必须把该设备实际地移转给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设备,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当然,这不是出租人亲自将租赁设备进行交付,而是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将设备交付给承租人。
(3)保证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在融资租赁期内,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不被其他任何人侵犯。出租人个人的处分、转让、抵押等行为,必须以保证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为前提。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1)选择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的权利。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实现自己需要的设备,以满足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这就决定了承租人拥有对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的选择权,选择自己需要和满意的设备。当然,由于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和出卖人,在出租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出租人就不应承担租赁设备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2)享有对租赁设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租人租赁设备,其目的在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之中,并从设备的使用中获取收益,要实现这个目的,自己必须要求对租赁设备的实际占有。当然,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收益的同时,不得侵害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3)请求交付租赁设备的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对出卖人的请求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租赁设备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基于这种转让而获得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自己。承租人在行使这项请求权时,拥有出租人所享有的该项权利的一切权利,如对租赁设备的瑕疵担保请求权、索赔权等。
2.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保证出租人利益的实现。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如果补充约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例来支付租金,也可以根据出租人购买该设备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支付。
(2)接受、验收租赁设备的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设备,承租人应当及时地接受,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租赁设备进行检验。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租赁设备。对于经过检验,无论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都要及时地告知出租人。如果经过检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地行使索赔权。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验的,其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3)保管、维修租赁设备的义务。在租期内,承租人负有对租赁设备妥善使用、保管和维修的义务,并承担因进行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退还租赁设备的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如果承租人不留购、续租的,必须将租赁设备以符合合同约定或者通常合理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并自己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1.收取价款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支付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实现是以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租赁设备且验收符合合同要求为前提的。
2.交付标的物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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