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是自然人,借款人是非金融结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有人又把它称为民间借贷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订立合同。在实践中,民间借款一般数额较小,时间较短,借贷双方基于信任关系,常用口头方式订立借款合同。同时,也常以“收条”、“借条”等方式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然而,由于口头方式约定的借款合同在纠纷发生时,难于举证,也难于认定,书面方式的借款合同也过于简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难于确定,为此,应尽量使用规范性的书面合同来订立。
民间借款合同订立后,以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一规定均适用于书面订立的借款合同,也适用于口头订立的借款合同。(www.xing528.com)
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不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来否定《合同法》的规定。二是民间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明确规定:民间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是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那么可不可以约定复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的贷款数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又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审理中发现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规定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种前后矛盾的解释,如何在实践中进行执行呢?我们认为应当适当保护贷款人的复利,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复利,并规定一定限度,如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 倍,超过部分不受保护而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