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1)了解借款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经营、计划执行、诚信等情况的权利。
(2)在借款的返还日期到来时收回贷款的权利。
(3)在借款的返还日期到来时收回利息的权利。
(4)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经检查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纠正不力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合同一经成立有效,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
(2)贷款人不得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允许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得突破其上限,突破的,突破部分无效。
(4)保密的义务。贷款人对于基于借款合同所掌握的借款人各项的商业秘密,应尽到保密义务。
(5)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预先从贷款中扣除利息的,贷款人只得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要求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1.借款人的权利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要求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权利。
(2)有权要求展期。借款人确实有困难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以在借款期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但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续展期限不超过原定期限。
(3)提前归还借款的权利。
2.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如果提供虚假情况,按照《合同法》有关欺诈的规定处理。
(2)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义务。
(3)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4)按照合同约定用途正确使用借款的义务,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5)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利率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若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不能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若借款期限不满1年,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若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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