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此可知,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既可以是诺成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
对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拟或实践合同,历来争论较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理论针对赠与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定性:
1.赠与动产的赠与合同,自财产交付之日起成立。即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当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才能生效。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论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赠与合同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3.赠与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www.xing528.com)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最为显著的特征。赠与人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均没有对价。赠与人负担将赠与物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合同义务;即使在附有负担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只要所附义务或条件不是赠与接受的对价的,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
(三)赠与合同既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认为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但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没有做特别的规范,即赠与合同当事人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要式的方式,赠与合同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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