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含义
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交通事故、地震、战争、偷盗等)的情况。风险负担是指标的物发生上述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应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其后果的法律制度。这直接涉及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确定与分配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标的物的风险原则上以交付作为转移的依据,即采用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动产标的物以实际交付占有而转移风险,不动产以登记而转移风险。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也是确定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负担的依据。在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时,其费用由出卖人负担。风险转移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www.xing528.com)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风险的负担,还需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受领迟延时,则应承担迟延期间的风险责任。如果出卖人交付迟延,则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适当分担风险责任。
(二)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的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也是以时间作为界限的,即标的物的孳息在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在交付后产生的,则归买受人所有。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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